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期貨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期貨市場的規範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教育和組織會員及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條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懲戒。
第八條組織開展期貨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誠信評價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進行誠信監督。
第九條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授權的其他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制定期貨業行為準則、業務規範,參與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準。
第十壹條開展投資者保護與教育工作,督促會員加強期貨及衍生品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十二條受理投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十四條制定並實施期貨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期貨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設立專項基金,為期貨業人才培養、投資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開展行業信息安全與技術自律管理,提高行業信息安全與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收集、整理期貨相關信息,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組織會員對期貨業的發展進行研究,對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建議,促進業務創新。
第十八條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聯系,開展期貨市場宣傳,經批準表彰或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業務競賽和文化活動。
第十九條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對期貨涉外業務進行自律性規範與管理。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委托以及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二十壹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協會會員由普通會員、特別會員、聯系會員組成。
普通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的期貨經營機構。
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組織開展期貨交易活動的期貨交易場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以及組織開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機構。
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從事期貨等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加入協會;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機構經協會批準可以加入協會。
第二十四條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二十五條會員設代表壹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
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壹)普通會員、特別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懲戒有聽證、申訴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與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
(八)根據協會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會員資格的終止:
(壹)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並,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二)會員被依法撤銷;
(三)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四)會員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的二分之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壹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壹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五)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聘任和解聘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不履職理事暫停理事資格;
(八)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九)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壹)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由普通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
普通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提名,或五分之壹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壹。
第三十四條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誠實信用,規範經營,嚴格自律;
(五)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有壹定影響力;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理事發生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會員理事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會員理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期貨公司的理事代表應當是公司總經理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驗;
(三)熱心為行業服務,在期貨或相關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的紀律懲戒;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會員理事應當變更理事代表。在變更之前,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後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並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協會設會長壹名,專職副會長若幹名,兼職副會長若幹名,秘書長壹名,副秘書長若幹名。
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期貨業內有良好影響和較高聲望;
(二)期貨業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壹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未經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批準,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
(壹)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四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壹)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費來源是:
(壹)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壹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並在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民政部,經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
第五十五條協會的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壹條本章程經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