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選舉制度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臺灣地區選舉***有9種,任期均為4年,分述如下:
壹、領導人、副領導人:任期4年。
二、臺灣地區民意代表:應選名額113人,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
(壹)“臺行政管理機構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平地少數民族及山地少數民族各3人。
(三)不分區及“海外僑民”***34人。
前項第壹款依各“臺行政管理機構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壹。
三、地方公職人員:“‘臺行政管理機構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巿)議會議員、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市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裏長。任期均為4年。
法律依據:《臺灣憲法》 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於任期屆滿壹百二十日前,其它公職人員選舉於四十日前,由臺當局選務主管部門發布選舉公告,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公告並載明得推薦領導人、副領導人候選人之政黨及受理申請為被聯署人之起止日期、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