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規則 是啥意思, 具體說明壹下。
在《潛規則》之後的第二本《血酬定律》中,吳先生試著下了定義,定義原文如下:
不過,想通了這壹點,給出定義又無妨了。下邊是我想到的墊腳石:
1、潛規則是人們私下認可的行為約束;
2、這種行為約束,依據當事各方的造福或損害能力,在社會行為主體的互動中自發生成,可以使互動各方的沖突減少,交易成本降低;
3、所謂約束,就是行為越界必將招致報復,對這種利害後果的***識,強化了互動各方對彼此行為的預期的穩定性;
4、這種在實際上得到遵從的規矩,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侵犯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確的認可;
5、通過這種隱蔽,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代表屏蔽於局部互動之外,或者,將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憑借這種私下的規則替換,獲取正式規則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參考資料:
所謂“潛規則”指的是我國各行業,各部門內部正在運作著的壹種普遍的,但卻是不成文的規律或原則。雖然它們沒有明文規定,但卻也是約定俗成;盡管它們也並非合法,尤其不符合明法,但卻在現實生活中通行無阻;即便人人都痛恨它們,但全社會都在照此辦理著。這就是我國的“潛規則”!“潛規則”已經成為我們社會的壹大特色。
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部門,都有不同的“潛規則”。比如官場,當然,官場之內不只壹個“潛規則”。試舉兩個加以說明。其壹是各級官職都有明碼實價。什麽級別什麽價。這就是“潛規則”!但這錢究竟怎麽給法,是先給,後給,早給,晚給,直接給還是變通給,那就因人而異了。說白了,誰都明白,這實際上是在“賣官窬爵”。只是不明火執仗,而是偷偷摸摸。此為官場“潛規則”之壹。
官場中另壹個“潛規則”是“誰也別檢舉揭發”“要講團結”“誰揭發檢舉他人,誰的仕途生涯也就此結束”。這壹規則使得官場內部的腐敗形成了“集團化‘的發展趨勢,造成他們內部的貪汙腐敗多數是:“團夥沾光,壹人獨肥”的局面。而且,只要有敢於揭發他人的,這個人就再也別想繼續在那個圈子裏呆下去!
其他行業也都有各自的所謂“潛規則”。例如教育。學校有“大學畢業生分配,接受”的潛規則。事業性編制壹個至少也得幾千元!因此,學校頭頭不管有用無用,籮蔔白菜壹起進。
國營企業中的規則是“廠長壹枝筆”“主要廠長得大頭,車間主任吃空頭”機關與事業單位中,普遍存在利用中層幹部聘任發財的“潛規則”,即“大上大下,快提快摟”,“三年任期,壹年壹換”所謂黨的幹部政策已經被他們搞得面目全非!聘任幹部成了主要領導發財的正常手段。他們成為部門裏的太上皇,群眾則成為壹幫附庸。
象醫務界內部的“潛規則”並非只有“藥品回扣”壹種。醫院進人也同樣存在“潛規則”。幾年前就得知市級醫院進壹個人沒有6,7萬是別想的。
伴隨這些“潛規則”的,就是各行各業,各單位的貌似繁榮,其實卻危機四伏。國有資產在大量流失,單位利潤中的相當部分已經進入私人腰包。這些部門大多處於超負載率運營當中。人員臃腫,人浮於事,開支龐大,外債累累。企業瀕臨破產,事業單位債臺高築。只要那個頭頭壹退下來,債務馬上浮出水面,原形也立即暴露!
各個行業間的“潛規則”所表現的形式不盡相同。但他們的本質卻是壹樣的,即所有的規則都都是權力在行使當中派生出來的,都是以權謀私的產物,也是權力之間維持平衡的產物,都是貪汙腐敗的產物!“潛規則”是權力蛻變中逃避法律和社會道德所杜撰出來的貪汙腐敗的原則。他們可以利用這個規則,大膽放肆地聚斂財富。他們也可以不露聲色,兵不血刃地獲取好處。憑借規則,他們還在群眾面前,臉不變色,心不跳地,理直氣壯地大行貪汙之道。因為他們自欺欺人地以為全世界都這樣!
“潛規則”的可怕之處,在於它有可能將本質上十分惡劣的,極其殘酷的巧取豪奪掩飾起來,偽裝起來。變成了世間通行的,為人們所能夠接受的形式。例如醫院的藥品回扣就是如此。暴光又能怎樣?暴光又能奈我何?據說壹個市級醫院的院長,他壹年的藥品回扣就達到18萬之多!(去年壹個調查)這是什麽?他的壹句話,“可以進藥”就值這麽多錢!這不是貪汙腐敗又是什麽?也正是因為有這個回扣,使得藥品在流通中的成本幾倍的翻番。壹個原來成本只有二元多點的藥就能賣到15元!暴利從何而來?最後埋單的是廣大患者,是老百姓們!
國家要想真正整治貪汙腐敗,就必須從整頓和處置所謂“潛規則”入手。揭開“潛規則”掩蓋下的貪汙犯罪。凈化社會生活,純潔社會環境。讓人民能夠平和,平安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