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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是國務院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而制定的規定,主要涉及督察對象、督察內容、整改措施等方面。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是國務院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而制定的規定,於2017年8月1日正式實施。其主要內容包括:

督察對象: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輪流督察,重點關註大氣汙染、水汙染、土壤汙染等方面。

督察內容: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重點區域和行業汙染治理情況、生態環境損害和修復情況等方面。

整改措施: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和約談,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整改方案並按期完成整改任務。同時,對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地方進行公開曝光和問責。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的實施,有效推動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加強了地方政府的環保意識和責任感。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如何保障公正性?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采取多種方式確保公正性,如輪流對各地進行督察、公開曝光和問責等。同時,還建立了嚴格的評估機制,對地方政府的整改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這些措施有效推動了各地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是國務院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而制定的規定,主要涉及督察對象、督察內容、整改措施等方面。其實施有效推動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並采取多種方式確保公正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