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卸車前兩後八輪的,自重是11噸,按照國家不能超載的標準,可以拉多少噸不超載。
自卸車前兩後八輪的最高載重不得超過25噸。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壹)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擴展資料: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經批準進行大件運輸的車輛,行駛公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誌,保證運輸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三)車貨總質量超限的車輛通行公路橋梁,應當勻速居中行駛,避免在橋上制動、變速或者停駛。
(四)需要在公路上臨時停車的,除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外,還應當在車輛周邊設置警告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需要較長時間停車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的,應當駛離公路,就近選擇安全區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設施,承運人應當提前通知該公路設施的養護管理單位,由其加強現場管理和指導。
(六)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而出現公路通行狀況異常致使大件運輸車輛無法繼續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並及時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由其協調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采取相關措施後繼續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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