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區別
法律分析:有限合夥由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同組成,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集有限與無限責任於壹身,合夥人之間體現了人合與資合兩種合作的優勢。有限合夥以普通合夥人的個人信用及普通合夥人相互間的人身信任作為對外信用的基礎,同時又以有限合夥人出資而形成的合夥資本作為立信於社會的基礎。這種雙重責任形式使得有限合夥既區別於普通合夥又區別於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七十壹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