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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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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史律師:藥家鑫不應判死刑立即執行應判死緩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宣判,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後殺人滅口,不屬於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不能壹概而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17條第壹款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壹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也就是說,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壹般應當從寬處罰,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寬處罰:第壹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

藥家鑫案我認為也就是壹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為什麽被全國人民關註,其中有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媒體炒作造成的。媒體為了追求知名度,抓住吸引大家眼球的壹些字眼大家炒作,開始認定藥家鑫為富二代、官二代,最後發現並不是什麽非富即貴的家庭,最後又抓住大學思想道德教育缺失的,大家炒作,其實那個年輕人犯罪不是教育的缺失。

所以在我看來,該案也就是普通刑事案件,之所以被關註度那麽高實際上是媒體推波助瀾早成的,之所以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我認為也是法官被輿論綁架早成的。

那個殺人犯不是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 ,但是為什麽其他殺人犯可以被判死緩,藥家鑫要被判處死刑,我認為不應該。藥家鑫有自首情節按照常理應該被判處死緩。

為什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呢。我認為是法官讓輿論綁架的結果。西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藥家鑫壹案時,現場500名旁聽人員,每人都收到壹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

也就是說西安中院的法官在審理該案的時候是充分考慮民意的,生怕判決惹了眾怒,把自己推上風口浪尖。但是法官應該是忠於事實、和法律的,而不是廣大人民的關註度和好惡。所以我說該案判決結果本來可以被判處死緩,由於法官被輿論綁架,失去按照法律自主判斷的能力,只能順應民意判處藥家鑫死刑。

民意有時和法律是脫節的,也就是合理但可能不合法。法和理並不是完全統壹,有時候是兩碼事。民意從和而來,來自於媒體,媒體記者的報道專業嗎,壹定是實事求是嗎,記者媒體看過案卷嗎,會見過犯罪嫌疑人嗎,所以媒體的報道有時並不壹定準確。但是廣大的人民壹般都相信媒體。這樣就形成壹股強大的輿論壓力,法官不得不屈服。

所以根據我的經驗和認識,我認為藥家鑫不應該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最多應該判死緩。

◆ 下面有個殺人罪的案例,也是兩審都判決死刑,也是都認定有自首情節,最後最高院在死刑復核階段,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申改判成死緩的案例。和藥家鑫案壹模壹樣。

廣東遂溪正局長殺害副局長案重審改判死緩

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宣雄4年前殺死副局長 壹審二審均判死刑

4年前,時任廣東省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宣雄在辦公室將副局長殺死。案件經壹、二審,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死刑復核後認為,宣雄有自首情節,將該案發回重審。記者昨日獲悉,宣雄日前已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局長辦公室裏殺副局長

宣雄從1998年7月起擔任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2006年12月,宣雄聽到有人議論副局長陳振華將要接替他當局長,認為是陳振華搶占其職位,遂心懷不滿,並產生殺害陳振華的念頭。

2007年1月3日上午9時許,宣雄看見陳振華在辦公室內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進入陳振華的辦公室,乘陳振華不備用扳手猛擊陳振華的頭部,陳振華倒地後,他又用扳手打擊陳振華的頭面部數下致其不能動彈,接著用裁紙刀將陳振華雙手手腕的血管割斷。隨後,宣雄用報紙將裁紙刀和扳手包裹起來,離開現場。

當天上午10時51分,宣雄在親屬陪同下來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壹審二審均判死刑

該案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壹審中,湛江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宣雄曾患輕性抑郁癥,但其在本案作案時並非處於抑郁癥發病期,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明顯削弱,評定為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對該案作出壹審判決。法院認為,宣雄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動機卑劣,且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壹審宣雄被判處死刑。

該案二審中,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出具了鑒定書,認為宣雄案發時處於輕性抑郁癥疾病期、社會功能輕度受損,但這並非嚴重的精神病障礙,宣雄有完全責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廣東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從輕處罰原因:投案自首

二審判決生效後,宣雄壹案被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死刑復核期間,擁有“中國死刑辯護第壹人”之稱的北京律師孫中偉擔任了宣雄的辯護人。

孫中偉認為,該案的作案動機是關鍵。在孫中偉向最高法院遞交的《死刑復核律師意見書》中寫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為被害人即將接任自己升任正職而將其殺死,這不符合中國官場的邏輯。”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後認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宣雄作案後在親屬的規勸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裁定不核準並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壹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日前,廣東省高院審理後認為,“鑒於宣雄作案後能在親屬的規勸、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不必立即執行”。最終宣雄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藥家鑫不會判死刑

2011年04月01日 來源:法邦網-法邦時評 作者:萬方亮律師 我來說兩句(82人參與)

-----律師分析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定罪量刑

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發生以後,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壹石激起千層浪,吸引了從多人們的關註,“富二代”、“官二代”成為人們口誅筆伐的對象。這折射出了壹些社會現象,的確值得世人去思考。網友和媒體基本壹致認為藥家鑫故意殺人已經是“慘無人道”、“罪大惡極”,對其犯下的罪行不能寬恕,應壹殺而快民心。但本律師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認為,如果媒體的報道是真實的,那麽藥家鑫就不應該被判死刑。

從情理上講,藥家鑫是死有余辜,但從法理上講,本案的確不會判其死刑的。我這麽說也許會傷害網友的情感,在這裏我表示歉意。但需要說明的是法院審判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本案存在許多法定從輕或者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盡管藥家鑫連捅八刀致人死亡,也不會判死刑的。

第壹,本案中藥家鑫有自首情節,這是法律規定的酌情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根據媒體報道,藥家鑫10月20日晚上第二次肇事被交警控制後,並未交待之前撞傷並刀捅張某的事實;10月21日,郭杜派出所再次找到藥家鑫調查當晚肇事情況時,藥家鑫再次隱瞞了第壹次肇事的事實;直到10月23日,藥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在公安機關交代了其撞人後又殺人的事實。這說明公安機關剛壹開始並沒有掌握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件的犯罪事實,對藥家鑫故意殺人的罪行還不了解。如果公安機關知道被害人張萌是藥家鑫所害或者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話,藥家鑫就應該會被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而不可能回到家裏,和父母說還撞了人,以至於最後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從這個事實上來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藥家鑫的行為,符合法律關於自首的規定,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由此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法院不會判藥家鑫死刑的。附(1、《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壹)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壹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藥家鑫家長具有賠償能力,如果其能夠賠償被害人家屬,使其能夠得到相應賠償的話,也是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

根據媒體報道,藥家鑫家境殷實,其父親系總後西安軍事代表局駐該廠軍代表(政委)。也就是說,藥家鑫的家長是有足夠的能力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當然,藥家鑫的家長為了救自己孩子,也會傾其所有賠償受害人家屬,爭取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如果在法院判決之前,雙方能夠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的話,法院也會考慮這些情節,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這並不是人們常說的“花錢買刑”,也不是法官的法外開恩,而是有法律依據的。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今年2月8日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二十三項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三,藥家鑫平時表現較好,沒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再加上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也會考慮這些情節,酌情從輕處理的。

據媒體報道,記者見到了藥家鑫的壹個同專業同學,該同學表示,藥家鑫學習優異,“在我眼裏,他屬於那種很優秀,又很內向的學生……”該同學說;據藥家鑫的輔導員紀老師介紹,藥家鑫在校學習非常出色,第壹學年獲得學校乙等獎學金1000元。紀老師說,藥家鑫所在班級***有87人,能獲得獎學金,成績至少應在前十名。“藥家鑫平時表現出色,也很內向,從不與同學發生矛盾和口角。”對於藥家鑫的行為,紀老師稱,她感到既痛心又惋惜。藥家鑫的鋼琴水平已經達到10級,在校外帶著幾份鋼琴家教,每節課60至100元。如果藥家鑫所在學校的同學、老師向法庭出具證人證言,學校能夠出具證明,來證明藥家鑫的平時為人和表現良好,也會影響法官判案的,法官在判案時壹般會考慮這壹酌定從輕的情節的;另外,據媒體報道,藥家鑫在看守所頭發壹夜之間全白了,這也說明其是非常後悔的,對其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是非常痛苦的,這就決定了其在整個案件進行過程的態度。所以,其壹定會向公檢法等有關部門認罪,並深表悔恨的。在加上其初犯、偶犯,又是在校學生,法官在定罪量刑時,壹般也會考慮這些情節,而酌情從輕量刑的

綜上所述,本案至少存在這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所以,法院的判決也不會向網友期待的那樣,藥家鑫壹定會被壹殺而快之,相反,還有可能會判無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

聲明:本律師沒有接受藥家鑫及其家人的委托,沒有接觸本案案件卷宗,具體情況不詳,只是根據媒體的報道和法律的規定,得出上述結論。此結論不壹定是最終結論,只是本律師自己的看法而已。至於案件將來是怎麽走向,我們還只能拭目以待。

作者:萬方亮律師 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