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處分期間能否不得晉升級別和享受年終獎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年終獎金包含在工資中。)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擴展資料
案例:2014年7月,中央紀委網站發布消息稱,江西省委委員、常委、秘書長趙智勇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並從副省級連降七級為科員。
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書記張田欣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並連降四級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兩人被稱為遭遇“斷崖式”降級,雖然保住了公職身份,但半生奮鬥來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壹夜盡失。
人民網-黨員幹部受處分會影響工資待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