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的太空繪畫作品有哪些?
關於幼兒園太空繪畫作品圖片展示 兒童太空繪畫作品 遨遊太空繪畫作品 太空的劃分範圍
關於領空***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分問題,歷來就有兩種對立的主張。
空間論
主張是以空間的某種高度來劃分領空和外層空間的界限,以確定兩種不同法律制度適用的範圍。
功能論
認為應根據飛行器的功能來確定其所適用的法律,如果是 航天器,則其活動為航天活動,應適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則其活動為航空活動,應受航空法的管轄;整個空間是壹個整體,沒 有劃分領空和外層空間的必要。
就“空間論”而言,關於確定外層空間的下部界限大致又有以下幾種意見:
①以航空器向上飛行的最高高度為限,即離地面20~40公裏太空
②以不同的空氣構成為依據來劃分界限。由於從地球表面至數萬公裏高度都有空氣,因而出現以幾十,幾百,幾千公裏為界的不同主張,甚至有人認為凡發現有空氣的地方均為空氣空間,應屬領空範圍
③以人造衛星離地面的最低高度***105~110公裏***為外層空間的最低界限。
1976年, 巴西、 哥倫比亞、 剛果、 厄瓜多、 印度尼西亞、 肯亞、 烏幹達和 紮伊爾等8個赤道國家發表《波哥大宣言》。主張各赤道國家上空的那壹段地球靜止軌道 ***離地面35267公裏***屬於各該國的 *** 範圍。上述 *** 要求,使外空劃界問題進壹步復雜化。近些年來,壹些持“空間論”者逐漸趨向於接受上述第三種意見,即離地面100公裏左右為 外層空間的下部界限。1975年,義大利在外空委員會提出以海拔90公裏為領空***空氣空間***的最高界限。1976年, 阿根廷、 比利時和 義大利支援以海拔150公裏為界。1979年,蘇聯建議離海平面100~120公裏以上為外層空間,同時各國空間物體為到達軌道和返回發射國領土,有飛越其他國家領空***空氣空間***的權利。但另外壹些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則認為從空間科技現狀來看,仍然無法規定壹定高度作為領空*** 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界限。他們強調劃定外層空間的條件和時機還不成熟。
外空的定義和界限以及地球靜止軌道的法律地位問題尚在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審議之中。外空委員會正在審議衛星直接電視廣播、 衛星遙感地球,以及在外空使用 核動力源等問題,以便草擬有關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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