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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的戶外廣告設置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妨礙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四)影響市政公***設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的;

(七)利用建築物屋頂的;

(八)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九)法律、法規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壹)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和醫院用地範圍內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用地範圍內的;

(三)在文物保護單位建築控制地帶以內的。

禁止利用住宅樓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屬商住混合功能建築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和管理規約約定的前提下,利用經營性用房對應的外墻面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本市對戶外廣告公***載體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占用城鄉用地或者公***空間修建構築物用於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利用公***綠地和地名標誌物、信息亭、公***交通設施等市政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分別征得園林、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非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載體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載體屬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有部分,且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

利用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公***載體的特許經營權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範圍內利用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區域範圍內利用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利用非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本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許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載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二)載體位置關系圖;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書。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七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予以許可;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期滿後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壹條 戶外廣告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天。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壹。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五日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三)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和範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五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前款規定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在中心城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三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後七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申請在其他區域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壹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後三日內將其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申請設置房地產戶外廣告。

房地產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延期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塗改、損壞。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戶外廣告拆除後,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註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設置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

設置人應當每年對其進行兩次以上的安全檢測,並作好記錄;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 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汙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