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獨克宗古城保護條例
古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突出古城原有風貌和藏族文化特色,並與香格裏拉縣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第七條 香格裏拉縣人民政府設立古城保護資金,專項用於古城保護管理工作。古城保護資金由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的專項經費、依法征收的古城維護費、社會捐助等組成。第八條 香格裏拉縣人民政府設立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古城的保護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古城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和保護管理措施;
(三)負責古城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
(四)負責古城基礎設施和公***設施的修建、管理和維護;
(五)管理使用古城保護資金;
(六)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第九條 香格裏拉縣規劃、建設、工商、環保、國土資源、旅遊、文化、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水電、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古城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由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第十條 古城的主要保護對象是:
(壹)傳統建築和街巷格局;
(二)歷史文化遺址、石刻和地貌遺跡等;
(三)民族民間傳統工藝和民族風俗。第十壹條 古城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設立保護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壹)核心保護區為古城墻遺址以內的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為古城墻遺址以外,達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雞寺至初浪路與達娃路交匯處以東,百雞寺至康珠大道坐標控制點以北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為建設控制區以外的整個香格裏拉縣城。第十二條 核心保護區內必須保持傳統建築的原狀,修舊如舊,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建設控制區內不得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建築,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體現藏式建築風格。
風貌協調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第十三條 古城內的傳統建築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登記造冊,建立保護名錄,制定保護維修規劃,實行分類掛牌保護。
傳統建築的所有權人對傳統建築維修改造的,應當按照保護維修規劃進行施工。維修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申請適當補助。第十四條 古城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古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並依法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征詢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五條 古城內不符合古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由香格裏拉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改造、拆遷。第十六條 古城內新建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管網設施必須入地埋設。
古城內原有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空中管線,由香格裏拉縣人民政府逐步改造,入地埋設。第十七條 古城內因地下管網、消防、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開挖街道的,應當依法辦理施工手續。香格裏拉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征詢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八條 古城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其造型、色彩應當與古城的整體風貌相協調。香格裏拉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古城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管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征詢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