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黨員人數壹般不超過
黨支部黨員人數壹般不超過50名。
正式黨員人數超過3名、不足50名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黨支部;有黨員5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黨總支,黨總支下面可設若幹黨支部。
黨員超過100名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基層黨委,基層黨委下面可以設立若幹黨總支和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名的,可以與業務、地域等相鄰的部門或單位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7名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不足7名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
建立黨支部的壹般程序:
向上級黨委寫出建立黨支部的請示。請示的內容包括:建制單位的工作性質、人員數量等簡要情況;現有正式黨員、預備黨員的數量,建立黨支部的依據和理由;所建黨支部的性質;黨支部委員會組成人數和委員設置方案等。
上級黨組織批準成立黨支部後,應召開支部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召開黨支部委員會,等額提名或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並對委員進行分工。
向上級黨委寫出黨支部委員會組成的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選舉支部委員會的依據;支部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簡要情況,黨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副書記的情況以及黨支部委員的分工情況。
上級批復。黨支部委員會開始工作,履行職責。凡是有正式黨員人以上的,都應成立黨的組織。壹般黨員人數達50人以上的,可以申請成立黨的總支部。壹般黨員人數達100人以上的,可以申請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委)。如因工作需要,黨員數量不夠50人或不夠100人的,相差人數不多,也可向上級(縣級及以上)黨的委員會申請成立總支部或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