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公章規格是什麽樣的
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屬各級黨組織(黨委、黨組、顧委、紀委總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門的印章:圓形,直徑四點二厘米,圓邊寬零點壹五厘米,中間刊鐮刀錘子圖案,直徑壹點六厘米,圖案外刊黨組織名稱。印章下面的數字是防偽碼,前六位是行政區劃編碼,第七、八、九位是具有刻公章資質的公司編號,最後四位是刻公章的那家刻章公司的序列號。公安機關可通過防偽碼核查該公章是否是在正規刻章公司刻制備案。
印章的名稱、文字
印章所刊黨組織的名稱,壹般用全稱,如文字過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簡稱。印章的文字,用宋體字和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民族自治地方黨組織的印章,應當並刊漢字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印章的制發
各級黨組織的印章由上壹級黨組織制發。各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的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印章,由同級黨委制發。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國務院各直屬機構和相當部壹級公司黨組(黨委),中央直屬各人民團體黨組的印章,由中央辦公廳制發。縣委的印章,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制發。鄉(鎮)黨委的印章,由縣委制發。各種專業公司、工交、財貿、文教、衛生、體育、科研、人民團體和其他群眾性組織等單位黨組織的印章,由其上壹級黨組織或代管單位黨組織制發。非獨立單位的黨支部委員會,壹般不刻制印章,如需要,由上壹級黨組織制發。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黨組織的印章,由該組織的負責人或指定人員保管。使用印章須經該組織負責人批準,每次用印應進行登記。大批印發的黨內文件,可不蓋印章。印章的啟用或停用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印模在本單位存檔。遞送黨組織印章,應按遞送秘密文件對待。黨組織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後,應及時繳回原制發機關。收回的舊印章,區別情況予以封存或銷毀。銷毀舊印章,須經機關領導人批準。二人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