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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因超載被罰,妳覺得救援車可以有適當的“特權”嗎?

被罰款肯定是不合理的,救援車當然需要有特權。

被罰款的原因是因為超載,那麽有幾個問題大家討論壹下。

1、救援車裏面除了救火的必要設備會放置其他的東西嗎?

肯定不會!難道救援車去救火,還帶上幾十斤水果嗎?

2、救援車可以因為自身超載而舍棄必要的救援設施嗎?

肯定不可以!難道因為超載,就不帶水,不帶水管和噴頭了嗎?

3、不能超載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公路不能承受超載車輛的重量,會加快路面的損壞。那麽我們會因為加快路面的損壞而不去救援嗎?

肯定不會!那以後就不用有救援車了,直接用救援飛機好了。

4、不能超載的另外壹個原因是,超過車輛符合的重量會導致車輛行駛中出現車胎、車軸變形等原因,行駛的過程中容易造成事故。救火救援車會出現這樣情況嗎?

肯定也不會,救援車都是經過特殊的設計,特別生產出來的,車體的狀態完全能承受救援設備的重量。

那麽車體的重量不可減輕,那難道每壹次救援車出去救援,經過收費站都要被罰款嗎?罰款的目的是督促改正,救援車沒辦法進行自身的“改正”,罰款也就沒有意義了。

其實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來救援車享受適當“特權”是無可奈何又非常必要的,並且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救援車在內的特種車輛是可以有特權行駛。

特種車輛可以按《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的特權行駛。比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在執行任務途中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當然法律也明確規定了,非緊急任務是不享有特權,這次的事件中是撲火歸隊途中,法律上看是不符合特權前提的。

那麽我們就在“法外”的“人情”中來看救援車是否可以有適合的特權。

不知道大家對於窗口的“軍人優先”怎麽看?

我想大多數人都會覺著這是理所應當的,為我們負重前行的軍人有這樣的優待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那麽對於撲火救災,救人性命於烈火中的最美逆行者來說,有些適當的特權不對嗎?

況且這件事情本身的超載處罰就是很不合理的,不合理的事情不罰款也並不能說是“特權”。

當然這次實踐中,收費站也進行了說明,超載是設備自動記錄的,後期將會進行人工審核,審核時不會對於救援車進行罰款。

最後溫馨小提示:我們在駕駛過程,如果遇到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壹定要註意避讓,讓他們先行,小小壹個動作可能就拯救了人的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