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區別
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區別主要為:?
判例法和成文法是不同的法律淵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也就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以判例為主,制定法為輔,承認判例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而成文法是大陸法系的法律淵源,以制定法為主,習慣法為輔,並且不承認判例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判例法泛指可作為先例據以決案的法院判決,通常與制定法相對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壹個重要淵源。根據判例法制度,某壹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壹種先例而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以判例所定規則處理。這就是所謂“遵循先例“ 原則。?成文法又稱制定法,指國家機關依照壹定的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表現為條文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習慣指經有權的國家機關以壹定方式認可,賦予其規範效力的習慣或者慣例。現行我國大部分法律為制定法。制定法既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國家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表現為成文形式的法律,又稱為成文法。
成文法典是社會法律的主要存在形式,標誌著法的最高發展階段。歷史上各個時期存在的成文法典僅僅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少部分人主觀意願支配大部分人客觀實際的國家暴力機關做後盾的不平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