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延誤賠償標準
壹、飛機延誤賠償標準
1、飛機延誤賠償標準如下:
(1)延誤預計在1—4小時以內並且包括4小時的航班,及時向旅客提供餐飲;
(2)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後4—8小時內且包括8小時成行,還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裏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
(3)在8小時以後成行的,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裏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2、法律依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承運人應當制定並公布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後的旅客服務內容,並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國內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書面證明的,承運人應當及時提供。
二、天氣原因航班延誤賠償標準是什麽
1、非航空公司原因,包括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因素,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2、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嚴格執行經濟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