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布新能源準入新規 給予停產車企2年緩沖期
(文/彭科峰)8月19日,工信部正式公布修改後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對新能源汽車的生產、設計等方面做出了三項主要調整。
其壹,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規定》指出,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其二,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規定》指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因此《規定》關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壹致。
其三,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規定》指出,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於《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工信部表示,《規定》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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