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輿論監督有利於司法公正,輿論監督就像壹面鏡子放在司法工作者的面前,時刻警醒他們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維護司法公正,並且我國對於輿論監督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2009年12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幹規定》第壹條中就明確指出,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壹)輿論監督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原則司法腐敗是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短板”。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發表了《人權宣言》。第壹條指出:“在權利面前,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這是首次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人們傾向於安全,有序,可預見的世界,不希望出於混亂,難以控制的境地……在法律適應中,由於權勢,金錢的影響,導致壹方受到偏袒,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無序的狀態。”人們對於自己的出身是無法選擇的,所以人們渴望在後天的到法律平等。有了輿論監督,司法活動就被置於公眾的眼前,最大限度的擺脫了由於金錢和權勢帶來的不公,為司法審判塗上了壹層防腐劑,從而有利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現。
(二)輿論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公開和司法透明“輿論不僅對社會、對群眾起著特殊的監督作用,它對於黨、對於政府、對於壹切領導機關和領導者也起著監督作用……經過這樣經常的輿論監督,這類行為將會大大減少。例如中央電視臺法制頻道以及各地方衛視的法制節目在司法公開和司法透明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輿論監督作用。正如前文提到的河南農民時建峰偽造軍車牌照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案,電視臺對其庭審進行了現場直播。類似的輿論監督使得案件在公開、公平、公正環境中的解決,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此外,輿論監督是的廣大的普通的民眾參與到案件的評論中來,壹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司法監督力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司法專斷以及冤假錯案的出現。另壹方面,社會輿論對於案件的持續跟蹤報道,也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識以及警示社會大眾的效果。
(三)社會監督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絕對的正義需要完善的追求正義的環境和設備。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要堅決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社會監督可以使司法活動在陽光下運行,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四)輿論監督可以促使司法工作人員提高其業務水平由於我國建國較晚,法學教育起步晚,各個地區的司法工作人員素質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在偏遠地地區,司法工作人員的水平更無法保證。輿論監督對於壹些案件的關註和評論,迫使司法工作人員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強辦案水平。2009年的在“躲貓貓”事件中被處理的民警,就值得整個司法系統人員學習,以及在2010年年底,河南農民時建鋒被指控偽造軍牌騙免368萬多元高速通行費案件中被處理的法官敲醒了警鐘。廣大司法工作人員應該切實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作為人民的公仆應該用好人民賦予妳們的權利,盡心盡力的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
(五)社會監督有利於促進司法改革和立法改革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披露了孫誌剛死亡的情況。此後有關孫誌剛死亡的報道在各大門戶網站上被轉載,引起國人的壹片嘩然。壹時間孫誌剛以及導致此次悲劇的收容制度成了全社會關註的焦點。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全國各地的收容所紛紛摘牌,舊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漸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再比如,正在討論的勞教制度的改革無不體現著輿論監督的作用。勞教制度很難保證程序正義,並且做不到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是不符合現行的司法制度以及相關的法律原則。改革勞動教養制度,不僅是符合法治精神的當然要求,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必由之路。相信社會輿論會像促進收容制度的改革那樣監督勞教制度改革的。
二、輿論監督對於司法公正的妨礙作用
如文章開頭關於許霆的案例,壹些法學家認為是社會輿論綁架了法官,幹擾了司法獨立。在中國有關新聞、網絡媒體的相關立法不健全,媒體在報道有關案件的時候缺少監管,新聞媒體便會做壹些捕風捉影的報道,或者只對整個事件的壹部分做傾向性的報道,從而給了輿論錯誤的導向。甚至有壹些不法分子或者利益相關者為了逃避自身的責任,濫用新聞輿論的報道、媒體輿論的善意炒作以及公眾同情弱示群體的心態,擾亂司法人員正常的辦案程序。(本文來自於《雲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雜誌。《雲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雜誌簡介詳見)
(壹)在中國人情社會的大背景下,道德評判有失法律公正影響司法審判。輿論監督對具體案件往往以道德的標準來進行評判,而司法審判則要求司法人員以法律的標準來進行審判,二者評判標準不同,不是在所有問題上都能達成***識。社會輿論對於壹個案件的判斷總是出於主觀的感性的認識,所謂的公知很少從法律的角度對壹個案件作出評判。而新聞媒體為了迎合大眾的口味會用生活中的道德標準報道壹些案件中的熱點問題,在案件沒有作出最後的法律審判之前盲目的做壹些報道。作為司法裁判者的工作人員難免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在做最後的法律判決的時候難免會考慮社會大眾的承受度。這樣的話,輿論監督就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監督司法活動作用,反而幹預了司法,左右了法官的判斷,造成司法的不公正。
(二)給審判人員帶來很大的壓力。媒體對於案件的熱點做失真的盲目報道,這樣的話法律裁判者就有來自案件本身和社會輿論兩方面的壓力,他們勢必為了平衡這兩種壓力而做出壹些妥協,而很多時候法律裁判者會向社會輿論妥協。因為那樣或許會導致司法的不公,但不會有來自公眾的不理解和社會的輿論壓力。
(三)作為輿論監督主力軍的各種媒體素質參差不齊,盲目的報道會侵害法律權威。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由於缺少法律監管和行政監管。逐利性使得廣大媒體會迅速的介入壹宗案件的報道中,並且會做持續的跟蹤報道。甚至會為了利益做壹些盲目的、不真實的、具有傾向性的報道去迎合公眾的情緒。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媒體本身的形象,也使得法律的權威性受到侵害,損害了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眾心中的形象。
(四)輿論監督會擾亂司法程序。輿論監督具有炒作性、制約性、傾向性的特點。輿論監督的這些這些特點決定了輿論監督在促進司法公正的同時也會妨礙司法公正。在實踐中,由於缺少監管,壹些媒體炒作某壹案件,對某壹案件做具有傾向性的評價來博的讀者的眼球。於是壹些人便利用媒體的這些特點,炒作壹些關鍵詞,欺騙廣大的讀者。利用人們同情弱者的心態來幹擾辦案人員的視線,以期做出有利於把自己的司法裁判。現階段,由於有關新聞媒體的立法不足,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因此,我國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輿論監督對於司法公正的影響有利也有弊。這就要求我們通過立法規範新聞監督、完善司法獨立制度、吸收國際立法,公約的先進經驗等方法來完善輿論監督。從而更好的平衡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的關系。掌握好輿論監管的度,發揮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避免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實踐中,法院和檢察院應該努力做到既保證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知情權,又合理的處理輿論的監督,做到辦案不受社會輿論的傾向性引導,保證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公開。這就要求廣大法院檢察院應該堅持依法辦事,依章程辦事,努力提高自己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同時要求作為司法工作者的法官、檢察官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提高辦案能力,樹立自己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平衡好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兩者的關系,***同努力為中國的司法改革進程做出自己的壹份貢獻。
作者:包華斌李新鵬單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