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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營運管理條例(2005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營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根據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並按照裏程和時間收費的五座以下小轎車。第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應當規範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第四條 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管理。

公安、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出租汽車行業進行管理。第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負責制定出租汽車行業職業規範,協調行業內部關系,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職業規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根據協會章程為會員提供相關的服務。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和管理作出重要決策前,應當征求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的意見。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和乘客有義務協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查舉報投訴案件。舉報投訴經查證屬實的,可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舉報投訴人予以獎勵。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出租汽車管理法規的宣傳教育,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熱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和辦事效率,並接受社會監督。

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安全營運,文明行車,熱情服務,規範收費,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和監督。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在安全營運、文明行車、熱情服務等方面成績顯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方面事跡突出的,可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出租汽車經營權第九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條例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權必須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通過招標、拍賣取得的經營權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以單車為計算單位,每個經營權限壹部車使用。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該經營權的出租汽車報廢和註銷《道路運輸證》後,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更新,不需另交經營權使用費。第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標、拍賣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標、拍賣總量和招標、拍賣方案,並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標、拍賣時,應當於招標、拍賣三十日前在本地新聞媒體發布招標、拍賣公告。公告應當寫明招標、拍賣的時間、地點、經營權數量、保證金及報名申請的時間等內容。第十二條 招標、拍賣成交後壹個月內,買受人應當繳清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費,並與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領取出租汽車經營權確認書。出租汽車經營權確認書應當載明經營權使用期限。

買受人未繳清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費,不簽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的,該出租汽車經營權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組織招標、拍賣,原保證金不予退還。第十三條 招標、拍賣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轉讓、質押、繼承。轉讓經營權必須在取得經營權之日起滿二年後方可進行。

經營權轉讓的,轉讓、受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原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與該經營權配置的出租汽車應當壹並轉讓,但轉讓時已達到更新期的車輛除外。

經營權轉讓、質押、繼承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招標、拍賣出租汽車經營權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財政設立的專戶,專項用於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