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多層民用建築外墻保溫材料可以使用b1級嗎?有沒有具體的規定
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發的公消〔2011〕65號文件(以下簡稱65號文),也就是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和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對容易造成防火問題的外墻保溫材料選用進行臨時戒嚴,規定在新標準發布前,從嚴執行46號文的第二條規定,( 如今在[2011]65號文中引用公通字[2009]46 第二條,既“其他民用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度大於等於50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於等於24m小於50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 3、高度小於24m的建築,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民用建築外墻保溫材料壹律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其中對已經審批的在建工程,如外墻保溫材料屬於可燃易燃,要督促拆除,對已經審批的但尚未開工的,要督促更改設計,重新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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