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集郵聯合會的集郵展覽總規則
第壹章 總則
第1條 郵展宗旨
1.1國際集郵聯合會(以下簡稱“FIP”)認為集郵展覽是促進實現其章程第5條諸款中所提出各項目標的壹個好機會,即:
——促進世界集郵活動的全面發展;
——提供壹個集郵家們能夠在友好的氣氛中聚會的論壇;
——顯示集郵活動在各個集郵領域內的發展狀況;
——通過文獻競賽和集郵講座,促進國際範圍內集郵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激發集郵者參與國際競賽的興趣,以及; ——向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壹代,顯示集郵文化的教育價值及其作為壹種愛好的魅力。
第2條 郵展的類型
FIP遵照本規則第1條,促進舉辦下列各種類型的集郵展覽:
2.1 世界郵展:
2、1.1 綜合世界郵展:包括第5、7條所列的所有郵展類別並且會員均可參加;
2、1.2 專項世界郵展:僅限於壹個郵展類別或若幹個郵展類別並且會員均可參加。
2.2 國際郵展:
2、2.1綜合國際郵展:包括所有郵展類別,僅限於洲級集郵聯合會會員或區域性的集郵聯合會會員參加;
2、2.2 專項國際郵展:僅限於壹個郵展類別或若幹個郵展類別,僅限於洲級集郵聯合會會員或區域性的集郵聯合會會員參加。
2.3 其他郵展:
被FIP理事會認可的其他郵展或者國際重要賽事。
第3條 FIP的贊助、譽助和認可
3.1 為了促進,FIP可給會員以:
——贊助(像第2.1條那樣的)世界郵展(下文簡稱“FIP世界郵展”);
——譽助(像第2.2條那樣的)國際郵展(下文簡稱“FIP國際郵展”);
——認可(像第2.3條那樣的)被FIP承認的其他郵展或者國際重要賽事。
3.2 為了確保遵守GREX和其他規則,不管會員是將郵展整個地或部分地委托給本國某個獨立組織還是委托給本國郵政當局,該會員仍需向FIP負完全責任。
3.3 FIP的贊助保證郵展組織者得到FIP及其會員的充分支持。該贊助要求郵展組織者嚴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郵展覽總規則(GREX)、FIP集郵展覽評審總規則(GREV)和各競賽性類別的評審專用規則(SREV)以及任何補充規定和其他約定。依照第三章的條款,FIP理事會應推薦壹名顧問以便向郵展組織者提供建議和幫助。
3.4 FIP的譽助保證郵展組織者得到FIP及其會員的支持。該譽助要求郵展組織者遵守FIP章程、GREX、GREV、SREV以及其他的約定,但允許其在與郵展有關的所有其他方面有壹定的活動余地。但任何背離章程和規則的行為都必須經過FIP理事會的同意。依照第三章的條款,FIP理事會應推薦壹名顧問以便向郵展組織者提供建議和幫助。
3.5 為了集郵的進壹步發展,FIP理事會可以應邀向其他類型郵展的組織者提供FIP的認可。
3.6 要求FIP贊助或譽助的申請必須按照FIP章程第47條第2款所規定的方式以書面形式遞交FIP秘書處。
3.7 FIP理事會可臨時給以郵展組織者贊助、譽助或認可,但須經下壹次代表大會的批準。
3.8 除FIP及其準會員洲級集郵聯合會或者FIP可以認可的其他壹些組織的贊助外,郵展組織者保證不接洽、也不接受任何其他的集郵贊助。
3.9 為了指導和管理由FIP贊助或譽助的集郵展覽,FIP顧問代表FIP理事會來履行與會員和郵展組織者所簽之合同。
3.10 針對FIP贊助或譽助郵展的技術和組織管理,郵展組織者要制訂自己的特別規則(下文簡稱IREX),該規則不得違背GREX,且必須在公布之前經FIP顧問認可。
3.10其後,凡由郵展組織者對IREX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征得FIP顧問的同意,並且必須立即通知所有有關方面(參見GREX第49條第2款)。
3.11 若在合同簽署之後修改了GREX則不應對郵展組織者有約束力,但是若可以履行,郵展組織者應努力遵守它們。
3.12 如果郵展組織者不遵守由給予贊助或譽助而導致的義務,FIP理事會有權隨時撤回它的贊助或譽助。如此類事情發生,FIP理事會應立即通告所屬會員,並且不承認該郵展所頒發的任何獎項。
第4條 合同與協議
4.1 對於第3條所列的所有郵展,應在會員協會、郵展組織者和FIP之間簽署壹分合同或協議。
第5條 郵展的類別
5.1 在FIP郵展上可設以下類別。
5.2 非競賽性(特邀)類。郵展組織者可以拒絕以下類別中的任何壹個或全部:
——榮譽類
——官方類
——評審委員類
——其他非競賽類
5.3 榮譽類包括具有特殊集郵價值或趣味性的展品。
5.4 官方類包括如下展品:
——來自郵政當局的
——來自郵政博物館的
——來自郵票印刷廠的
——來自郵票設計家或雕刻師的
5.5 評審委員類包括來自該該屆郵展應聘之評審委員的展品。
5.6 其他非競賽性類別包括來自集郵家的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以及
5.7 來自協會的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
5.8 競賽性類別
——FIP錦標賽類(僅設於FIP綜合世界郵展,參見以下第6條第1款);
——傳統集郵類;
——郵政歷史類;
——郵政用品類;
——航空集郵類;
——專題集郵類;
——極限集郵類;
——青少年集郵類;
——印花類;
——航天集郵類;
任何壹部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如果它不能恰當地使用任何上列郵展類別的專用規則(SREV)來評定,則可根據集郵展覽評審委員會主席團任命壹個特別小組對其進行評審。
5.9 促進集郵和郵票與印花(原文為stamp—譯者註)收集的任何類別。
第6條 郵展的規模
6.1 FIP綜合世界郵展應具有至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0平方米的展框總面積,供各競賽性郵展類別使用。如有例外,須經FIP理事會批準。所謂1平方米應指壹框而言,它要能放得下16個貼片。
6.2 FIP專題世界郵展和FIP國際郵展應具有1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的展框總面積,供各競賽性郵展類別使用。如有例外,須經FIP理事會批準。
6.3 參加錦標賽的每部展品都應該配給獲過85分或更高分展品的相同數量的展框。錦標賽展品不可以申請更低的展框配額。
6.4 在所有其他的競賽性類別中(青少年集郵類和集郵文獻類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已獲過直到84分的展品都統壹配給5平方米,包括第壹次參展的展品。同樣,所有被接受的、在FIP郵展上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的展品都統壹配給8平方米。
6.5 在具有洲級協會資格的郵展上(參見第10條第10款)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的首次參展展品,應該與在FIP郵展上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資格的那些展品,得到相同數量的展框。
6.6 在壹屆郵展上取得更多數量展框資格的展品,如果參展者申請,將對下壹個日歷年內的所有郵展都允許增加展框。壹旦獲準,參展者不可以再申請壹個更低的展框配額。
6.7 郵展組織者決定把現有的展框面積分配給各個郵展類別。如果包含了青少年集郵類,那麽在足夠使用的前提下必須分配到不少於現有展框面積的5%。
6.8 每次FIP世界郵展或國際郵展上,首次參加競賽的展品應占至少20%。
6.9 集郵文獻類,應設有專門的閱覽區供參觀者閱覽展品。
第7條 展品的評定
7.1 FIP錦標賽以及其他競賽性類別的展品(第5條第7款)將根據在所有FIP郵展上(第2條)的統壹原則進行評定。這些原則均記錄在FIP集郵展覽評審總規則(GREV)和競賽性類別的展品評審專用規則(SREV)之中。
第8條 獎項與祝賀
8.1 非競賽性類別:
非競賽的參展者應該獲得郵展組織者的適當表彰。
8.2 FIP錦標賽類:
該展品類別僅設壹個榮譽大獎,為具有壹定價值的名貴工藝品。參加錦標賽類的展品如未獲榮譽大獎,郵展組織者應發給壹件名貴工藝品。
8.3 其他競賽性類別:
A 在綜合性世界郵展上
——國際大獎
——國家大獎
B 在專項世界郵展上
郵展大獎
C 在國際郵展上
郵展大獎
——大獎均為名貴的工藝品;
——作為頒發國家大獎的競賽性類別之詳細規定應包括在郵展特別規則(IREX)之中。參加所有其他競賽性類別展出的展品均有資格獲得國際大獎;
——任何展品只能獲得同壹大獎壹次;
8.4 在競賽性類別中,評審委員會可以頒發以下獎項:
——大金牌
——金牌
——大鍍金牌(銀鍍金)
——鍍金牌(銀鍍金)
——大銀牌
——銀牌
——鍍銀牌/大銅牌
——銅牌
青少年集郵類的獎牌最高發至大鍍金牌。
所有獎牌連同其郵展證書壹起頒發。
8.5 對於在集郵研究方面成績卓著或有創造性的展品,評審委員會除向其頒發獎牌外,還可以向其表示FIP的祝賀。壹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榮獲祝賀。
應由評審委員會來頒布祝賀並以來自FIP理事會的獎狀加以確認。
除大獎外(第8條第3款),郵展組織者還可以設立特別獎,由評審委員會支配。作為對突出的集郵成績或精彩素材的獎賞,在完全由評審委員會自由處理下向獲至少85分的展品(除青少年展品至少75分外)頒發這些特別獎。特別獎不構成獎牌系列的中間級別。
這些特別獎無條件地全權由評審委員會支配。
第二章 參加FIP贊助或譽助郵展的條件
第9條 參加錦標賽類的合格條件
9.1 參加FIP錦標賽只限於在以前10年期間在任何3個隔開的年份內的FIP世界郵展上已獲得95或更高分的展品。
9.2 壹個大獎就認作是壹部合格的展品,而且對這枚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