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的定義
哲學界的“精神”,即道律,指能量所遵循的維持自身穩定的本性。
即便有著如此定義,道律依然難被理解,畢竟其確實非常空泛。
依據目前的學說,宇宙被分為“物質”與“精神”兩大類——“物質”,即等同於本文的“能量”;“精神”,即等同於本文的“道律”。
古希臘哲學家泰勒斯認為“萬物有靈”,可謂遠見卓識。個人覺得,同樣是對道律的認識:壹“靈”字,便比“精神”二字,更顯高妙。
依據道律,可知任何道能(指能量和道律的合體),均有趨利性(指道能趨向於更穩定的狀態的本性)與維原性(指道能趨向於維持原樣的本性)。相對於非生物,生物的趨利性與維原性,更為明顯;且生物的智能程度越高,兩者越明顯。
二、能量與道律
宇宙中的存在,莫不屬於能量或(和)道律。
因而,宇宙中任何沒有蘊含能量的道體(指壹切存在的統稱),均屬於道律——即便是能量(道能)的衍化,和對能量(道能)的認識,也是如此。
譬如冷熱,難易,多少,情欲,道德,功業,名位,晝夜,時空,運動與靜止,無不屬於道律。
然而,由於能量與道律,兩者混融;故有些原本屬於道律(能量)的存在,由於道律與能量的糾纏不清,而可能蘊含有能量(道律)——譬如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