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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傑難道不是正當防衛麽?

去年12月12日,北京小販崔英傑殺死城管隊長李誌強案,在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進行了公開審判。我全程關註了這壹不同尋常的開庭審判,並將網絡上實時傳播的庭審記錄下載到了自己的電腦之中。事後,我還與幾個經常聊天的網友,在網絡上就此案的壹審開庭情況,私下進行了幾次各抒己見的討論。其中,有兩三位網友得知我壹直是在中國基層政法部門從業,遂建議我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預測壹下判決的最終結果。對這種建議,我當即表達了婉言謝絕的意思。這是因為,我深知,在當代中國特殊的國情之下,壹些有著廣泛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遠不是所謂單純的法律問題所能涵蓋,它其實更廣泛地牽涉政治、經濟、社會乃至道德與文化領域的深層問題。所以,這類案件,不是主持庭審的法官,甚至也不是壹審法院的審判委員會能夠決定案件的審判結果。自然,更不是我這種進入準退休狀態的人所能預見判決結果的。像我們所談論的崔英傑案,就顯然不單單是壹個法律問題。

我壹直認為,崔英傑案在某種程度上,比當年孫誌剛被殺案,更尖銳、更殘酷、更血腥地觸及乃至引爆了當代中國壹系列深層的政治問題、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此案不僅引人深思,發人深省,而且,更令人對中國社會的走向憂慮和疑懼。

2月初,隨著壹年壹度的新春佳節臨近,《南方周末》上有人再次談論崔英傑案件,曲裏拐彎地從法理上推測和期待崔案可能出現的判決結果。受到此文的再次警醒,我便於2月6日夜,利用兩、三個小時的時間,寫了壹篇約2000余字的短文,題目叫做《審判崔英傑:凸現當代中國的尷尬、恥辱和絕望》,並於當日深夜和次日上午,把這篇小文分別發到了自己在和訊網站、博客中國網站設立的個人博客之中,同時,還發到了經常去活動的百靈論壇、凱迪論壇、天益論壇、壹起說論壇以及不經常去活動的新華網發展論壇。

然而,非常有意思的是,這篇小文在上述網站的命運卻迥然不同:在和訊網站和博客中國網站,此文短暫地活了2、3天後,被網站編輯處了“極刑”,刪除殆盡①;在凱迪論壇,它被編輯做了鎖貼處理,被判“無期徒刑”,幾乎看不到被解鎖的可能②;在百靈論壇,它在壹度引起網友熱議之後,被編輯做了沈底處理,只有我這個作者才可以搜索到③;在天益論壇和壹起說論壇,此文受到版主的高度重視,前者將此文作了精華文章處理,後者壹直將此文放在論壇中各子版面上作置頂文章處理④。最使我深感驚異和激動的是,新華網的發展論壇深水區版面的編輯,居然將此文的標題做了紅色醒目處理,並在將近壹周時間裏,壹直將此文放在論壇的首頁開放跟帖評論,其點擊數早已過了6000,跟帖數則過了230⑤。

這個很有意思的現象,使我對崔英傑案的最後結果陷入迷思的泥沼而難以自拔,於是,我便把我這篇小文的命運在某種程度上和崔英傑的命運掛起了鉤來。

我的社會閱歷和政壇經歷告訴我,對那些處我文章“極刑”的人,我敢肯定,他們都是些想要崔英傑性命的人。

這些人顯然不同意我在文章中所說的這段話:“崔英傑,他已經不僅僅是壹個活生生的人,他其實就是當代中國底層百姓的壹個縮影。他把當代中國的尷尬、恥辱和絕望全部集中在了自己身上。審判崔英傑,從文化的意義上、歷史的意義上,已經不是在審判壹個人,而是在審判壹個民族的道義和良心。”自然,他們也不會贊同我的這個觀點:“崔英傑揮刀奪人性命是犯罪行為,可是,把崔英傑逼到犯罪深淵的‘城市管理制度’,其罪孽更加深重!誰來審判這個罪孽的制度呢?”如果由這些人來主導崔英傑案的審判,崔必死無疑。

那些對我的觀點高度認同的人,從跟帖情況來看,占絕大多數,這些人都是些對崔英傑深表同情的人。

從這些人的留言中,我想,只要不是鐵石心腸的人,看了都會萌發惻隱之心、同情之心,都會希望中國的法律和法院在陽光下運作的結果,是給崔英傑留壹條改過自新的活路。哪怕是判他壹個死緩,也算是壹種說得過去的仁慈。

綜上所述,我的看法是,新華網對我這篇小文的態度,使我真正看到了崔英傑有壹條活路可走的希望。

眾所周知,新華網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就憑我這種與某些地方性主流媒體截然不同的聲音,可以在這個黨和政府最重要的喉舌裏發出來,並被他們的編輯所重視,這本身就是個積極的信號。因為,據知情人告訴我,像和訊網站和博客中國網站這樣的大型網站,他們的編輯不可能不知道,胡亂刪除我這種合法言論的行為,其實是極端可恥的行為,如果不是迫於不可抗拒的壓力,他們的編輯人員是不會去幹這種“臟活”的。我想,就憑新華網上能繼續讀到我的這篇文章,他們的編輯人員如有壹點點羞恥感,也會感到無以言表的恥辱或屈辱。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看好崔英傑案的最終審判結果:崔英傑獲得極刑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有人非要我說出根據,我只能告訴他我的想象和猜測:我認為,中國的廟堂中,那些有良知的人會讓崔英傑和準備步崔英傑後塵的李英傑、王英傑、陳英傑們都有條活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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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英傑的辯護律師之壹的李勁松律師,崔英傑已經明確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因此,壹審判處死緩的崔英傑的最終判決結果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判決書原文如下: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6)壹中刑初字第350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

被告人崔英傑,男,23歲(1983年7月1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名櫃餐飲娛樂(北京)有限公司員工,暫住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51號樓南側出租房(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各老村160號)。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06年8月12日被羈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夏霖,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勁松,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雷,男,21歲(198,6年1月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嶺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國際商務會館員工,暫住北京市海澱區閔莊路3號(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嶺市楊大城子鎮楊大城子村1組)。因涉嫌犯包庇罪於2006年8月12日被羈押,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窩藏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文閣,北京市君泰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牛許明,男,20歲(1986年12月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恒昌技術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北省定州市開元鎮繩油村348號。因涉嫌犯包庇罪於2006年8月31日被羈押,同年10月1日因涉嫌犯窩藏罪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洪普,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段玉利,男,24歲(1982年4月1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平縣,高中文化,北京雨辰視美科技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平陽鎮王快村。因涉嫌犯包庇罪於2006年9月1日被羈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健華,男,20歲(1986年4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嶺市,初中文化,金渤瀚國際商務會館員工,暫住北京市海澱區閔莊路3號(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公土嶺市楊大城子鎮楊大城子村1屯)。因涉嫌犯包庇罪於2006年8月12日被羈押,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壹分刑訴字[2006]第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犯窩藏罪壹案,於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派檢察員徐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英傑及其辯護人夏霖、李勁松,被告人張雷及其辯護人趙文閣,被告人牛許明及其辯護人王洪普,被告人張健華、段玉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被告人崔英傑於2006年8月11日1 7時許,在本市海澱區中關村科貿大廈西北角路邊,因無照經營被海澱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澱城管隊副分隊長李誌強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明知崔英傑紮傷城管人員的犯罪事實,張雷、張健華仍為崔英傑聯系在天津的賈X X幫助崔安排住處,牛許明、段玉利分別向崔英傑提供人民幣500元幫助崔英傑逃匿。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作案後分別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張健車、段玉利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抓獲經過及幾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崔英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均已構成窩藏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崔英傑在法庭審理中辯稱,他不知對方是城管工作人員,也沒有殺死李誌強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未提出異議。

崔英傑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崔英傑不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還申請對屍體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張雷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雷不知崔英傑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且犯罪情節輕微,請求對張雷免除刑事處罰。

牛許明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牛許明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崔英傑於2006年8月11日17時許,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壹號橋東南側路邊無照擺攤經營烤腸食品時,被北京市海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執法人員查處,崔英傑對此不滿,以持刀威脅的手段抗拒執法,當執法人員將崔英傑經營烤腸用的三輪車扣押並裝上執法車時,崔英傑進行阻攔,後持刀猛刺該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海澱分隊的現場指揮人員李誌強 (男,歿年36歲)頸部壹刀,致刀柄折斷,後逃離現場。李誌強因被傷及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明知崔英傑實施了犯罪行為,張雷、張健華仍為崔英傑聯系藏匿地點,牛許明、段玉利分別向崔英傑提供人民幣500元幫助崔英傑逃匿。

2006年8月12日3時許,公安機關向被告人張雷了解崔英傑的情況時,張雷交代了其窩藏崔英傑的犯罪事實,並揭發了其他同案人。後被告人段玉利於2006年9月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崔英傑、牛許明、張健華分別被查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崔公海(北京市海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隊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他們在中關村地區清理無照商販,當行至中關村科貿大廈西北角時,見李誌強追趕壹名男子,這名男子在追逐壹輛城管執法車,他也跟著追這人,後該男子停下轉身快步向他倆走來,當走到他倆身後時,李誌強對別的同事說了句話,剛轉過身,追車的男子撲過來,右手反握匕首,由上向下紮了李誌強脖子壹刀,就跑了。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經證人崔公海對12張不同男性照片辨認後,指出2號照片上的人(崔英傑)是手持匕首殺害李誌強的人。

2、證人狄玉美(北京市海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城管大隊在中關村地區清理無照經營商販,當車行至科貿電子城西北角,見有壹男壹女在路邊經營烤腸,副隊長李誌強帶領城管執法員將攤販的三輪車按住,那名男商販右手始終握著壹把匕首,抗拒執法,與隊員推搡,不讓隊員沒收攤位,後幾名隊員將商販的三輪車擡上她所駕車的車鬥內,那名女商販又哭又鬧抓住三輪車的前,輪不松手,幾名執法隊員把女商販拽離執法車,李誌強站在她所駕車的右側讓她快開走,李剛轉回身,那名男商販跳過護欄手持匕首迎面刺紮李誌強左側頸部壹刀,還把手壹橫,刀刃折斷,男商販將匕首把扔在地上轉身跑進胡同。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經證人狄玉美對12張不同男性照片辨認後,指出10號照片上的人(崔英傑)是手持匕首殺害李誌強的人。

3、證人蘆富才(北京市海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協管員)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下午,他們治理中關村地區的無照遊商,大約17時許,李隊長帶領他們 5個協管員巡邏至科貿電子商城北側的胡同時,見壹名男子手持水果刀護著三輪車,李隊長讓這名男子將刀放下,這男子不讓扣車,李隊長拽住三輪車,那男子沒搶下車,就往壹個大院裏跑了,李隊長讓他們將三輪車裝上汽車,沒壹會兒,那名持刀男子又回來了,見三輪車已被拉走,就向李隊長走去,持刀刺紮李的脖子後逃跑。

4、證人張建國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16時許,他們與城管隊執法時,當車行至中關村大街科貿電子商城北側,發現有兩個賣哈密瓜的新疆無照商販,胡同口還有壹個賣烤腸的男商販,他們將壹個新疆人的車沒收,後沒走多遠,聽後面特亂,回頭見李誌強隊長站在路邊,全身是血,脖子前面還在不停的噴血。

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明:經證人張建國對12張不同男性照片辨認後,指出1號照片上的人(崔英傑)是案發前在案發地賣烤腸的商販。

5、證人趙喬然的證言證明:她父親的朋友說崔英傑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科貿大廈做保安員,平時擺攤賣烤腸,想找人幫忙,她也想來京打工,便於2006年8月10日下午到京。次日下午,她和崔英傑在崔的住處制作香腸,16時許,二人來到中關村科貿大廈附近擺攤賣烤香腸,後城管工作人員要沒收他們的三輪車和香腸,崔英傑拿出刀威脅城管人員,不讓扣車,城管人員將三輪車裝上壹輛貨車,她在旁邊哀求,拉著車不讓運走,後她見崔英傑跑了,她站了會兒,也離開了現場。

6、證人賈奉祥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20時許,壹個叫張雷的朋友給他打電話,稱有個姓崔的朋友來找他,問他在天津的住址,還讓他去接姓崔的。當日22時許,姓崔的給他打電話,約好見面地點後,他將崔帶回單位的宿舍休息。次日壹早,警察到宿舍將姓崔的抓走了。

7、證人範保山的證言證明:2006年8月11日1 7時許,他在科貿中心上班時聽朋友說崔英傑將城管紮傷了。後他在壹層遇見段玉利,就對段說:小崔出事了,好像是把城管隊員紮傷了。

8、證人方文起的證言證明:大約在2006年8月11日左右17時許,段玉利向他借手機,直到第二天早上,段才將手機還他,他的手機是西門子S65型。

9、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明:現場位於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壹號橋東南側主路右側車道。中心現場位於中關村壹號橋東南側由南向北主路路口停車標識線向南30米處右側車道內。中心現場地面有長1.7米血跡(已提取),血跡附近地面上有壹把紅色塑料刀柄(已提取)。在海龍大廈地下壹層海澱城管大隊海澱分隊辦公室內停放壹輛三輪車(系被告人所用),車鬥內裝有火爐、鐵鍋等物,物品下發現紅色塑料刀鞘壹個(已提取)。在海澱醫院急診室,從海澱城管大隊海澱分隊尹肇江處提取刀刃壹把,刀刃長10.5厘米、寬2.3厘米(據介紹刀刃是搶救李誌強時從其頸部取出)。

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科貿電子城8層名櫃娛樂城保衛部監控室過道第79號更衣櫃內提取到上衣壹件(已送檢)。

10、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病理字(2006)第676號《屍體檢驗鑒定書》鑒定結論證明:李誌強頸前喉結左側可見斜行條狀創口1處,創道方向沿皮下淺肌層斜向右下,造成右側頭臂靜脈破裂,進入右胸腔,止於右肺上葉,創道長為10厘米,李誌強系被他人用銳器(片刀類)刺傷頸部,傷及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1、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證字(2006)第2747號《生物物證鑒定書》鑒定結論證明:極強力支持送檢現場血跡2處、刀刃上血跡、上衣(名櫃娛樂城保衛部監控室過道第79號更衣櫃構)上的血跡為李誌強所留。

12、執法工作現場錄像證明:在查處崔英傑無照經營活動時,崔英傑先是持刀阻撓城管人員查處,又在執法車離開現場時,沖向執法車的情況。

13、當庭出示的公安機關出具的三輪車、刀刃、刀柄、刀鞘照片,經被告人崔英傑辨認後確認是其使用的物品及兇器。

14、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2006年—8月11日17時10分,報案人崔公海報稱其與同事李誌強等人在海澱區中關村科貿大廈西北角路邊執行公務時,壹名男子持刀將李誌強頸部紮傷,李因搶救無效死亡。

15、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證明:經調查確定崔英傑有重大犯罪嫌疑,後於2006年8月12日3時許在北京市海澱區金渤瀚國際商務會館將崔的朋友張雷傳喚,張雷交待崔英傑找其稱自己將城管砍傷,要借錢躲藏,後崔英傑攜帶牛許明和段玉利提供的錢財,去了張雷、張健華為其安排的藏匿地。當日4時許,公安人員在北京市海澱區僉渤瀚國際商務會館將被告人張健華抓獲;5時30分許,在天津市塘沽開發區萬連別墅72棟5樓將被告人崔英傑抓獲。2006年8月31日16時許,公安人員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恒昌科技有限公司內將被告人牛許明抓獲。同年 9月1日9時許,段玉利主動與公安機關聯系投案,公安人員即到北京市海澱區科貿大廈內將被告人段玉利帶回審查。

1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及被害人李誌強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況。

17、被告人崔英傑在偵查期間供述:2006年8月,11日16時許,他剛將攤位支好,城管人員來執法,要沒收他的三輪車,他不讓扣車,並拿刀威脅,後城管人員將他的三輪車裝上執法車,他想將三輪車搶回,但執法車已開走,他未追上,很氣憤,想教訓教訓城管隊員,便持刀將最前面的城管隊員紮傷。

18、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供述窩藏的犯罪事實與上述證據相符,並可相互印證。

對於崔英傑的辯護人提出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屍體檢驗鑒定書》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經查:辯護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足,故對辯護人提出的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對於被告人崔英傑所提他不知對方是城管工作人員的辯解,經查:視聽資料及證人狄玉美的證言均證實,現場有穿制服的城管人員在執法;案發時與崔英傑壹起無照經營烤腸的證人趙喬然亦證實:“城管人員要沒收他們的三輪車”,且同案人張雷、牛許明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均證實,崔英傑曾對其講:“將城管紮了”,故崔英傑的當庭辯解與在案證據不符。崔英傑所提其沒有殺死李誌強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及崔莢傑的辯護人提出的崔英傑不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查:崔英傑明知持刀刺紮他人要害部位會導致他人死亡的後果,仍不計後果持刀猛刺被害人頸部,並逃離現場,故崔英傑對其持刀刺紮他人頸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采取放任的態度,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崔英傑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於張雷的辯護人提出的張雷不知崔英傑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請求對張雷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酌予采納。對於牛許明的辯護人提出的牛許明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英傑以暴力方法阻礙城市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考慮崔英傑犯罪的具體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崔英傑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明知崔英傑是犯罪的人,還分別為其提供隱藏處所、錢財,幫助崔英傑逃匿,其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依法均應懲處。鑒於張雷、段玉利有投案的情節,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張雷到案後,能揭發同案犯的***同犯罪事實,故依法對張雷免除處罰,對段玉利予以從輕處罰;鑒於張健華所犯罪行情節輕微,依法予以免除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被告人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雷、牛許明、張健華、段玉利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崔英傑、張雷、牛許明、段玉利、張健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壹十條第壹款、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牛許明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段玉利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雷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張健華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六、隨案移送的鞋壹雙、褲子壹條、上衣壹件、刀把壹個、刀鞘壹個、刀頭壹個、小勺壹個、三輪車壹輛、小火爐壹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劉俊燕

代理審判員 鄭文偉

代理審判員 黃肖娟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章)

書記員 顧昕

書記員 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