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後是否可以賠償
公司沒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後是否可以賠償
公司沒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後是否可以賠償,當勞動者和公司或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而且不得以口頭形式訂立,那麽公司沒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後是否可以賠償呢?
公司沒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後是否可以賠償1沒簽勞動合同主動離職有補償嗎
1、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與解除勞動關系原因沒有任何聯系。無論什麽原因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關於解除勞動關系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金。
2、如果單位因勞動者未上班,以曠工名義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需要證明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時,也要證明存在曠工的事實。
單位因此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壹般都會面臨支付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賠償的風險。
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和入職時間及勞動關系解除期間,那麽這段期間獲得雙倍工資的勝訴率達到90%以上。
3、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壹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沒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後是否可以賠償2沒簽合同自動離職有補償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自離,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沒有補償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壹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沒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後是否可以賠償3壹、未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有補償嗎
未簽合同自己提出離職是有補償的。因為用人單位過錯,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仍未訂立的,則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超過壹年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超過壹年,單位拒不簽訂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前往勞動 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明勞動關系: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
二、什麽是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壹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我國法律壹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
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壹定標準壹次性支付壹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三、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