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法官怎麽處理的
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的適度性條件,也是區分防衛適當與防衛過當的重要標準。本案中,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采取的反制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傷亡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從防衛意圖看,於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於歡在認識到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持刀捅刺杜誌浩等人的行為。壹審判決書認為,“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其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這壹法律評價雖關註到生命健康權,但忽視了對於歡及其母親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對正當防衛保護對象的錯誤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