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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內容及其演變是什麽?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壹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壹次建立了壹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其主要內容有: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議作為壹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壹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1.首要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壹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壹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壹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壹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壹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壹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2.建立內部風險評估機制

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壹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壹個統壹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並為此準備多少的風險準備金。壹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準備金。

3.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

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壹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4.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

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壹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裏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演變過程: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壹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壹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壹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壹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壹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