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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對於體罰的規定

教育法對於體罰的規定: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組織的老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老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組織或教育部門分別予以行政處罰或解職。

2、老師毆打、體罰學生的,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3、老師毆打、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除由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罰款、拘留等);

體罰學生的危害

1、他的最大危害是極大的傷害了孩子的自尊心、自信心,孩子的人格尊嚴受到了侮辱,受體罰的學生大都唯唯諾諾,遇事緊張,缺乏創造力,自信心不足,缺乏足夠的勇氣面對生活,對其健康發展極其不利。

2、傷害了師生感情,使師生關系形成隔閡。因為教師可能只體罰了少數學生,然而大多數學生會認為教師無能從而產生不信任感、敬畏感,懼而遠之,只有“親其師者信其道”這樣的教育焉能成功?棍棒教育,只能產生學生反社會的心理傾向,讓他們學會“恨老師,恨所有的人”,形成偏執型性格,使其人格極度扭曲,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危害他人和社會。教育產品的隨落就是教育的最大失敗!

3、體罰極易造成學生輟學,形成新的文 盲,不利於社會的發展。有的學生在遭到打罵之後逃 學、自殺等,形成 壹系列的社會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