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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包括?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性質的化學品,以及其他可能對人身、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品。

根據該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性質的化學品,以及其他可能對人身、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品。具體來說,危險化學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易燃物質:如乙醇、丙酮等。易爆物質:如硝酸甘油、硝酸銨等。有毒物質:如氰化物、苯胺等。腐蝕性物質:如硫酸、氫氟酸等。其他可能對人身、財產和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品:如氯氣、氨氣等。 需要註意的是,在具體情況下,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性質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進行具體操作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身、財產和環境的安全。

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和使用有哪些註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和使用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身、財產和環境的安全。具體註意事項包括:選擇合適的存儲場所:應當選擇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儲場所,如防火、防爆、通風等設施完備的倉庫。做好標識和分類:應當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標識和分類,以便於管理和使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我國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