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外人”的悲劇
人的生活是否可以獨立於社會的網?亦或者,即使他存在於這張落網之中,他是否可以脫離於這個網上的種種限制呢?從主人公莫爾索的經歷來看,他這樣做最終是得到了不好的結果。
我們生活在壹切身邊事物織成的羅網中,傳統、常識、公序良俗、宗教規則、道德,如此種種,人們都渴望去過壹種群居的生活,可是莫爾索卻對此報以冷漠。他冷眼觀察這個世界,他對除了自己原始欲望之外的壹切事務都缺乏熱情。他或許並非不愛自己的母親,但是他在自己無力贍養母親之後把她送到了養老院,並不會有愧疚、他對母親的死或許並非完全無感,但是他認為這並不應該讓他哭天搶地;不應該讓他放棄在守靈時喝上壹杯牛奶咖啡;不應該禁止他在第二天與女友約會、看喜劇電影和上床。
在莫爾索的意識中,他並不需要朋友、家人,他需要女友只是因為他的身體需要她,所以在女友瑪麗問他願不願和她結婚時,莫爾索說出了“如妳所願,我都可以”的“奇怪”回答。
那麽問題來了,社會的存在是否可以只做為物質上的支撐,而不使人不自然地去遵循壹套規矩呢?加繆說,人都要說謊,而說謊的目的便是為了簡化生活。而我認為,人說謊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存在的“網”期待他們這麽做,不然的話,他便會被看作異類,會被鄙視、控訴乃至於定罪。當然了,他們還會給這樣的異類個體定下壹個“荒謬”的名號。
莫爾索認為道德應該就是“遵從自己,做想做的事情”,就是為了自己。這種定義仿佛應該來自於壹個極端世俗的利己主義者,但是,我們發現莫爾索仿佛並不切合於這樣的定義:他漠視生活的變化可能帶來的價值,所以不積極回應上司給他的升職機會;他面對西蒙想和他做朋友的提議卻回應“做不做都可以”;他對於瑪麗是否愛她的詢問,盡管知道瑪麗想聽到的答案,卻也不願意說出半句甜言蜜語;在母親去世後,如果他按照他人的期望表現出自己的悲痛和後悔,那麽他便會被認為是壹個有品德和靈魂的人,但是他也拒絕這樣去違背自己的內心。所以,莫爾索從這個角度來說恰恰完全不是壹個利己主義者,而且壹個完全的“損己”的人。
然而,“利己”的內涵究竟應該是什麽呢?莫爾索完全尊重自己的內心想要做的事情,這難道還不是最純粹的利己主義?然而,我們卻根據常識得出了他的“損己”的性質。所以,這難道不是壹種巨大的荒謬?而這樣的世界的荒謬的力量卻又無比的強大,在追求完全的自由、自然的個體面前,他表現出了巨大的力量。而追究其根源,實際上這樣的各種規範推行的背後,是對獨立人格的摧毀。
在殺了阿拉伯人之後,莫爾索沒有表現出任何的悔恨。他為什麽要悔恨呢,於他個人的生存而言,如果不考慮之後的法律的懲罰的話,壹個阿拉伯人的死又和他之後的生活有什麽關系呢?
在法庭審理的環節,莫爾索全程冷漠,他發現自己找不到自己應該參與這樣的辯論的理由;面對律師對他的建議,他也“遵從內心”不願意去假裝自己對母親的死有撕心裂肺的痛苦。這樣是多麽純粹的個人主義,這樣的荒謬反擊荒謬,個人的人道反擊社會的人道,這樣的場景本身又是多麽的詭譎和諷刺。
所以在最後,莫爾索不信仰神,莫爾索對母親的死不痛不欲生,莫爾索在為母親守靈時抽煙、喝牛奶咖啡,莫爾索在守靈結束後和女友遊泳、看電影和上床,這壹切都成為了他“沒有靈魂和道德”的證據,最終為他的死刑判斷增強了“合理性”。但是,這樣的合理性來源究竟是什麽呢?法官和陪審們把這些莫爾索荒謬的表現與他的死刑作為聯系,究竟是否是真正合理的呢?如果是合理的,那這種合理的依據是否是人道的,合理的呢?如果莫爾索本身並不認同於這種合理性的來源,那麽強迫他去依照這種來源產生的壹整套規則做事,是不是又是不人道的呢?進而,根據這套規則判決莫爾索的死刑,又合了什麽“理”呢?
全文中,莫爾索只對兩件事表現出了積極的態度,壹是對性愛的需求,壹是在聽到判決之後希望可以獲取轉機的念頭。顯然,這兩點的根源是完全個人的、本能的和自然的,莫爾索的道德被他貫徹到了最後。
在莫爾索被判決死刑之後,他拒絕了神父的訪問,因為他不信仰神,也看不見其他接納神父的道理。最後,在神父和他聊天之後,他緊緊抓住神父的衣領,告訴他他所信仰的世界是多麽的荒謬。神父於是和他各自走上了對方認為荒謬無比的道路。群體的荒謬戰勝了個體的荒謬,這大概就是加繆想刻畫的社會實況吧。
在文章的最後,莫爾索“想通”了,認為死也沒有什麽特別值得在意的,但他也明白了,人的生活中最應該做的事情就是去觀看死刑,這是對荒謬者的審判最高潮,所以他希望自己的死刑會有很多人觀看。他選擇了和這樣的世界對抗到底,因為他的道德的力量,壹種被世界視為完全荒謬的力量。
看完《局外人》後,我感受到了壹種常常萌發念頭的復現,在學校的生活還比較自在,但每次返回家中總有壹種返回到人情之網的覺悟。我常常因為需要滿足於規則而做出很多讓自己覺得別扭的舉動,和陌生的親戚熱情打招呼,對不懂事的後輩表現出大度和忍讓,凡此種種,終於使我明白。人的本性的荒謬性正是因為他們的多樣性,而為了構建穩固的群體,這樣的性質必須被審判稱為荒謬的異端,於是壹場以人性的名義對人性的審判產生了群體世界的荒謬原罪。而在我們每個人開始群居生活之後我們都得面對這樣的荒謬。只有還沒有了解世界的孩童可以得到群體對於他的荒謬性的原諒,而在他長大之後,這樣的寬容也就不復存在了,這恰恰就是最矛盾之處了,因為當壹個孩子根據自己的本性做出了讓人厭煩的事情,我們選擇原諒他,可是,這種“厭煩”究竟產生於哪裏呢?顯然可能產生於兩個方面,壹是這個社會對於壹個“行為得當”的個體的期望,孩子的作為不符合這樣的期望,所以我們反感他;二是我們的個性本身就反感這樣的行為,但是我們的個性中這樣的反面情緒的來源究竟是什麽呢,是對群體秩序的維護,還是對於個人人性的堅持?我相信,多數時候應該是來自於前者,因為如同莫爾索壹樣,當壹個人只關心自己,踐行完全自我的道德感,那麽他對於“做錯事”的孩子只可能報以冷漠,而不是反感。
於是,事情又荒謬了起來,長大後,我們每個人都成為了群體秩序的代言者,我們開始把這種秩序的要求當作我們的內心最本原的沖動,盡管這並不是事實。所以,群體秩序就在這樣的荒謬的基礎上建立了起來,宣判了莫爾索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