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2010修訂)
保健用品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保健用品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省實行保健用品批準註冊管理制度和類別目錄管理制度。第七條 保健用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保健用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宣傳、普及保健用品科學知識,防止對保健用品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推動企業誠信建設,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保健用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質量目標管理,規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保健用品的安全有效。第二章 保健用品註冊第九條 申請保健用品註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健全的生產衛生管理制度;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產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和衛生環境;
(四)具有能對所生產的保健用品原材料、成品進行質量檢驗的場所、機構或者人員以及相應的檢驗設施。第十條 企業申請保健用品註冊,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企業申請保健用品註冊,應當填寫《陜西省保健用品註冊申請表》,提交下列資料:
(壹)產品研制報告、命名依據、產品組方及依據或者產品構造及原理等相關資料;
(二)產品生產工藝及主要技術參數,廠房、車間、檢驗室平面布局圖,主要儀器、設備壹覽表;
(三)產品質量標準;
(四)產品檢驗報告和功能學評價報告;
(五)產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樣稿;
(六)生產企業營業執照,生產場地權屬證明,生產、檢驗專業技術人員配置情況等材料。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報資料後的五日內對申報資料的規範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報資料,應當在五日內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註冊申報資料後,在二十日內組織專業人員對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從業人員資格、設施設備、質量管理等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合格的抽取樣品,送交檢驗機構復核檢驗。復核檢驗費用由企業承擔。第十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承擔保健用品註冊檢驗、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從事保健用品註冊檢驗、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使用保健用品。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從事保健用品檢驗時,應當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健用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範,對保健用品進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學和理化衛生學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保健用品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產品復核檢驗合格的報告後,在二十日內組織召開保健用品評審委員會會議。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保健用品的組方、構造、生產工藝、質量要求、保健功效、安全性及科學性進行技術評審。評審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應當客觀公正,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對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審委員會由醫學、藥學、光學、機械、電子、電磁、醫療器械、標準使用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評審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企業提供有關說明和申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