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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新的遭實名舉報

2013年1月13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袁永新和該院行政庭原副庭長劉天華(現已榮任河南省高級法院機關黨委副書記)就因將分割後“豆腐”判成了非“豆腐”,而涉嫌枉法裁判,遭到河南省盛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其30名員工的實名“血書”舉報。

舉報材料全文如下:

全國廣大網友並中紀委監察部領導:妳們好!

我們是河南省盛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本公司因與河南省高級法院等十余家單位同時受讓了鄭州市的同壹小區的土地,而導致非法原告的無理告訴,繼而遭遇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矯情、枉法錯判,蒙受了多年的不白之冤和巨大經濟損失——期間,河南省高級法院還出具了兩份(2009)豫法行申字第070號鴛鴦《駁回申訴通知書》,企圖混淆視聽的鴛鴦《駁回申訴通知書》內容漏洞百出。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發復函意見(2010)行監字第72號指出了河南省高級法院的判決錯誤,要求立即糾正錯判後,河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袁永新、原行政庭副庭長劉天華二人為了壹己私利,卻對此視而不見,仍置公理和法理於不顧,惡意堅持矯情錯判。袁永新、劉天華,此壹男壹女的枉法行為,已嚴重影響到我們盛和公司的發展乃至繼續存活問題,我們已忍無可忍,絕不再忍。故而,為了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伸張正義;為了協助國家大刀闊斧整治司法腐敗,維護公正;為了從速從快剿贓滅貪,嚴肅法紀,本公司全體員工不惜冒著被報復的風險,集體出面實名舉報此壹男壹女兩位枉法“大人”。在此,寄望於全國廣大網友能夠發出呼聲,“人肉”揭發二人的其他不法行徑,急盼中紀委監察部領導能夠高度重視,立即行動,出面法辦兩位枉法者,以儆效尤,弘揚正氣!

河南省盛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遭遇不白之冤案情陳述如下——

依法受讓人獲得土地證非法訴訟人告贏市政府

1995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開辦的壹家國有企業——河南興豫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土地出讓,依法取得鄭州市燕鳳小區75765m2土地(住宅用地)的使用權。

該公司在完成燕鳳小區部分房地產項目後,由於國家政策調整(銀行不得開辦經濟實體)的原因,遂於2003年以前將尚未開發的土地(住宅用地)分別轉讓給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盛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單位。上述單位分別與興豫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鄭州市人民政府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興豫公司的土地轉讓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土地估價報告、完稅證明等法定證明文件,分別為上述十余家單位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手續,頒發了土地使用權證(住宅用地)。其中我們盛和公司依法取得了燕鳳小區3787.3m2的土地使用權(住宅用地)——按原建設用地規劃建設(見0597號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我們盛和公司受讓來的這塊住宅用地,用途是建設幼兒園和小區配套用房。

2005年正當我們盛和公司按建設用地規劃作施工準備時,無端遭人無理阻撓,致使工程被迫停工。爾後,不知誰在幕後惡意操縱,唆使根本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李積賢、張明禮二人,無理將我們盛和公司和鄭州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訴稱我們盛和公司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改變了用途——將小區的公***用地及綠地改為住宅用地,侵犯了燕鳳小區業主的利益,且鄭州市政府頒發土地證程序違法,要求法院撤銷鄭州市政府為我們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

而實際上,興豫公司未轉讓前整個小區的土地規劃用途就是住宅用地,不可能因為被分割成若幹份轉讓後,其中壹塊就改變了性質。(難道狗娘生出幾個狗崽,其中兩個如能變成人,不是很奇怪嗎?難道是狗窩離人的地盤太近,母狗和公狗長期懷有圖謀霸占人的地盤的想法,久而久之導致了精卵變異後使然嗎?指鹿為馬!無稽之談!)。

並且,我們盛和公司依法繼承興豫公司的燕鳳小區原規劃中的托幼等配套服務設施,並沒有“公***用地”和“綠地”項目。所謂“公***用地”和“綠地”明顯是幕後操縱者和非法原告虛構出來的。我們盛和公司非公益性企業,試想可能傾巨資買壹塊“公***用地”或“綠地”,無償供大家享用嗎?我們傻嗎?而即便如此,壹審法院依然“難得糊塗”地立了案,繼而,“難得糊塗”地判決不具備訴訟資格的兩個原告勝訴了(這不是等於法院判決代替了醫院鑒定,把我們都認成傻瓜了嗎?如此“糊塗”!司法悲哀!)。

註:《土地管理法》、《國家土地現狀分類標準規定》:居民住房及生活配套設施用地屬於住宅用地。如幼兒園等的用地依法仍屬於住宅用地。

神秘兩原告自始至終諱莫如深 鄭州市政府依法申辯枉費誠心

從非法訴訟開始至今,本案兩個原告(李積賢、張明禮)中的李積賢始終都沒露過面,關於兩原告的真實住址和身份,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對我們保密,法院方面也不做解答……

鄭州市政府在應訴時據理力爭,認為:

1、為河南省盛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頒發0597號土地使用權證,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情況下,不需要重新申辦規劃手續。”

2、鄭州市政府基於盛和公司與興豫公司的土地轉讓協議,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和規劃建設用地的情況下,為盛和公司頒發0597號土地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盛和公司事後向規劃局申請調整建設用地規劃,以及所取得的(2004)0010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辦理土地轉讓過戶手續沒有任何關系,不能以此證明鄭州市政府辦理土地轉讓過戶手續違反了法律規定。

3、鄭州市政府為盛和公司頒發0597號土地使用權證實體合法,並未改變土地用途,未侵害小區業主利益。

2003年在辦理土地過戶手續時,土地部門和規劃部門沒有批準改變用途。因此,鄭州市政府在辦理土地過戶轉讓手續時,沒有改變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原興豫公司取得的(2003)第0364號土地證,用途為住宅用地,盛和公司取得的被訴0597號土地證用途仍為住宅用地,未改變原規劃用途,原規劃建設的托幼(幼兒園)及配套設施該怎麽建還怎麽建。不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鄭州市政府在辦理土地過戶轉讓手續中,程序合法,手續齊全,符合法律要求,沒有過錯,不存在侵害小區業主合法利益。

但是即便如此,鄭州市中級法院的還是判決撤銷鄭州市政府為我們盛和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鄭州市中級法院承辦法官何世軍事後對我們公司說:“這塊地的使用權本就是妳們公司的,但妳們公司的人也不來法院走走,憑什麽判妳們贏?現在不是提倡和諧社會嗎?妳們公司的地被和諧掉了。”(看來原告的幕後壹定有比鄭州市政府權威更牛的什麽東西在“興妖作怪”!紀檢機關介入後,也捎帶查壹查,摟草如能打個兔子也絕對是壹件大快人心的好事。頂級期待:除惡務盡!)。

壹男壹女枉法炮制坑人冤案 攜手營私大膽對抗最高法院

我們盛和公司不服鄭州市中級法院(2007)鄭行初字第14號行政判決,提出上訴。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高級法院置我們公司的上訴意見於不顧,分別以(2007)豫法行終字第00157號和(2007)豫法行終字第00158號作出判決,維持了原判。

本案二審由河南省高級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長劉天華任審判長(現已榮任該院機關黨委副書記),她無視法律規定,主觀臆斷,所作出的判決書,漏洞百出,用詞也非法律術語,可笑至極。如:

a.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的確權和土地用途性質認定依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而劉天華無卻視法律規定,超越審判職能和權限,越俎代庖地對該土地進行了非法認定——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根本不存在綠地和公***用地項目,而在判決書上,劉天華等人為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竟無中生有地在已有的項目托幼等配套設施前加了個“中心花園”,接下來再以其虛構出來的“中心花園”是綠地和公***配套設施為借口進壹步“推理”,稱“這些都是為小區業主服務的,故這塊地應屬於小區公***用地”,繼而,“順理成章”地否定了這塊土地是住宅用地。同時,可笑地斷定鄭州市政府不能為該塊土地單獨發證(為小區業主服務的公***配套設施所占土地能等同於公***用地嗎?胡扯!此外,河南省高級法院在燕鳳小區受讓來的那塊土地,被單獨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否也該撤銷?此種瞞天過海的低劣蒙騙手段恐怕連小孩子都忽悠不住!陰險卑鄙!矯情荒唐!)。

b.判決書在概念混淆和對土地使用性質錯誤定性的基礎上,繼續以愚人邏輯推理,以通過誘導給不明就裏的人以判決“正確”的假象——聲稱我們盛和公司花錢買來的那塊土地主要是無償盡義務的,並認定:“鄭州市政府的頒證行為意味著將上訴人在爭議地上的建設義務,變成了應享有的權利,這應該屬於改變了規劃和用途”——隨後,又把本不應適用於我們受讓方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斷章取義地附會了上去。並“天衣無縫”地作出判決意見:維持原判(大家看看,這些人到底是什麽居心?“意味著”、“應該屬於”這都是哪個法系的法律用語?僅憑“意味著”等猜測的話語就能判決?如果這樣都可以行得通的話,那麽,幾位辦案法官家藏有菜刀,就可以“意味著”幾位法官要合謀殺人、造反,繼而判處幾位法官春節前統統打入死牢,等候問斬,這樣行嗎?藝低膽大!作繭自縛!)……

在此期間,有人暗中告訴我們盛和公司,這場官司妳們要想打贏除非想辦法舉報到中紀委,雙規兩個人(其中壹個人的老公就是房產商,可能想開發這塊地……這塊地有個司法機關想霸占建家屬房……),否則,到3000年判決也還只是這個樣子……我們對此意見沒有相信,也絕不敢相信,當時我們還認為可能是辦案法官的能力與所在位置不相配——亦即所謂的“低能高配”使然,同時,我們相信法官也都是爹生娘養的,都是有良心的,也絕對都會秉公辦案的,更況且我們相信來自法律的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是在有限度的時間內,到來遲早的問題罷了……但是,在我們公司與河南省高級法院不間斷的接觸和交涉中,卻發現了有關案件非正常判決的些許端倪——鄭州市政府為我們盛和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被強行予以撤銷,使得我們公司依法受讓來的土地至今不能按規劃建設幼兒園和小區的配套設施,並陷入長達七年的訴訟官司,就是河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袁永新和時任該案審判長的劉天華利用手中的裁判大權枉法裁判所致……

而且,除了上述“越俎代庖,超越審判職能和權限,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觀臆斷,捏造事實,枉法裁判”的事實外,原行政庭副庭長劉天華、副院長袁永新在審理本案中不依法辦事,枉法裁判的主要事實還有:

1.幹預、阻撓申訴,剝奪我們公司的申訴權。

我們盛和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2007)豫法行終字第00158號行政判決,向河南省高院立案庭提出申訴。劉天華得知後,到立案庭活動,給有關人員打招呼不予立案。河南省人大、省政法委領導就我們盛和公司反映的情況作出批示,並作為督辦案件要求河南省高級法院依法辦案。該院立案庭仍視而不見,不予受理。2009年9月我們盛和公司向最高法院派駐河南信訪接待組反映情況,並遞交了申訴申請及證據材料。劉天華事後得知最高院認為該案是錯案,要依法糾正的信息後,唯恐陰謀暴露受到追究,立赴北京,到最高院立案壹庭活動不讓最高院立案受理,並謊稱河南高院會妥善協調處理好此案的。後來,河南省高級法院立案庭於11月給我們盛和公司送達了兩份文號相同,而內容不同的鴛鴦《駁回申訴通知書》(2009)豫法行申字第070號(劉天華,司法文書妳們也能弄出個“雙胞胎”來,試問:應付上級紀檢部門調查的謊言,妳們準備了幾個版本?妳們哪句話能是真的?妳認為妳們有本事把上級紀檢部門的調查權和全國百姓的知情權也能剝奪了嗎?天真有邪!螳臂擋車!)。

2.最高院認定終審判決錯誤應予糾正,河南省高院副院長袁永新堅決抵制不執行。

201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行監字第72號函給河南省高院,指出終審判決將涉案土地認定為公***用地是不對的,缺乏法律依據。其中的幼兒園用地使用權應該是盛和公司的。要求河南省高院三個月內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處理。河南省高級法院立案庭收到此函後,無理扣押,不匯報,不立案,不執行。

我們盛和公司為此冤案多次向河南省高院張立勇、曹衛平等院領導反映,又歷時壹年多,在領導的關註下,此案才得以立案進入再審。

河南省高院審監二庭認真復查審理此案後,合議庭意見認為:終審判決撤銷鄭州市政府為盛和公司頒發的土地證是錯誤的,應撤銷原判決,恢復盛和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審監二庭還按規定征求了原終審單位行政庭的意見,行政庭合議後也認為判決確實錯誤,應予改判。審監二庭又於2012年9月份,組織河南省行政法學知名學者專家、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審監庭、行政庭等十余人進行了專題論證,論證會有袁永新主持召開。學者專家壹致認為:終審判決將涉案土地認定為公***用地有越權審判之嫌。頒發土地證行政行為與規劃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因事後變更規劃而認定頒發土地使用權證違反程序。混淆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判決撤銷土地使用權證是錯誤的。此案判決嚴重錯誤,應予以糾正。

作為主管法院審監工作的副院長袁永新,明知終審判決撤銷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是錯誤的,本應堅持有法必依,有錯必糾的原則,將此案予以糾正。然而袁永新卻置法律於不顧,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和袒護錯案不被追究,利用審委會至高無上的權利,非正常地突然主持召開審委會,會上給委員們定調子、施壓力。不讓承辦人匯報最高院的改判意見、專家論證會意見、審監庭再審改判的意見以及行政庭同意改判的意見,並無理指責審監二庭“再審改判極不正常”,在其強權態勢下,委員們無奈同意維持原終審判決(袁永新,妳把審監的“監”當成了強奸的“奸”了嗎?審監二字的意思就是審查案件時妳便可以仗著手中的權力,恣意強奸民意嗎?不計因果!無法無天!)。

疾呼全國網友鼎力聲援 急盼中央紀委嚴查嚴辦

我們盛和公司投巨資在依法受讓的土地上按原用地規劃建幼兒園及附屬設施,為小區及周邊居民服務,這本是利國利民的好事。由於土地證被錯誤撤銷,導致該土地長期閑置被小區個別人侵占建了停車場。河南省高院等單位受讓土地後,分別進行了變更規劃並完成了住宅樓的建設。同樣的土地、同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轉讓給河南省高院等單位合法,難道轉讓給我們盛和公司就程序違法了嗎?

目前,我們盛和公司面臨破產倒閉已蒙受了重大經濟損失。我們不僅要問劉天華、袁永新妳們把我們盛和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撤銷掉,該塊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將到底歸誰?原規劃建設幼兒園項目應該安排哪個房產商來承建?

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為了維護我們盛和公司的合法權益,為了讓更多訴訟人不再蒙受同我們壹樣的不白冤屈,我們將不惜壹切代價,壹告到底!哪怕是被掌控裁判大權的袁永新、劉天華弄成“如此大膽‘應該屬於’以下犯上,‘意味著’須判死刑,立即執行”,我們也絕不退縮!

最後:疾呼全國廣大網友能夠鼎力聲援我們的悲憤維權之舉,並協助“人肉”搜查二人的其他非法行徑線索!急盼中紀委監察部領導體察民情,高度重視我們此次的實名舉報行為,嚴查嚴辦兩位枉法官員!

——冬意已深,寒夜裏我們集體囈語呼喚立春!

此致

敬禮!

河南省盛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及30名員工

2013年1月13日

在血書舉報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劉天華的臺前幕後

備受社會關註和好評的中原護綠第壹案,觸痛了鄭州市國土局和開發商河南省盛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神經,前者欺上瞞下,棚架了鄭州市政府,後者極盡說謊,造假之能事。

在血書舉報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劉天華的臺前,盛和公司以“河南高院壹副院長袁永新遭30血指印實名舉報 被指枉法”的聳人聽聞的網文,放肆的造假捏造,意圖達到渾水摸魚,欺騙輿論和網民的目的。

在血書舉報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劉天華的幕後,鄭州市政府國土局面對省市兩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媒體的譴責批評,至今不向被侵害的業主道歉,至今拒不承認錯誤。如果沒有鄭州市政府國土局官員的暗中支持。興風作浪,開發商盛和公司是決無此顛倒黑白,造謠惑眾的膽量的。

奇文***欣賞,且看該公司是如何造假,捏造事實的:

該公司的帖文稱:“河南省盛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受讓來的那塊住宅用地,是從壹大塊住宅用地中被分割成12塊中的其中壹塊,河南省高級法院也同樣受讓了其中壹塊。而該公司卻無端遭遇官司”。

事實情況是:位於鄭州市沈北路41號院內8,9號樓之間的那塊土地,是該住宅小區的中心花園。該住宅小區早在2000年前就已經建成,並全部銷售完畢。有多個省直單位,包括河南省高院,在該住宅小區內購買有供自己幹部自住的團購住宅樓房。他們受讓的土地是自己住宅樓下的土地,而盛和公司在該小區未購買任何建築物,卻要將該住宅小區供全體業主使用的中心花園土地過戶到自己名下,用於重新開發“盛和家園”住宅樓項目。

無風不起浪------ 該公司采用與原開發商河南興豫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造假的“陰陽土地轉讓協議”的手段,攻官鄭州市國土局,違法取得了該地塊的土地證。其蓄意侵占行為暴露後,業主當然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麽能說是無端遭遇官司呢?

該公司的帖文稱:“根本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李積賢、張明禮二人,無理將我們盛和公司和鄭州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訴稱我們盛和公司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證改變了用途——將小區的公***用地及綠地改為住宅用地,侵犯了燕鳳小區業主的利益,且鄭州市政府頒發土地證程序違法,要求法院撤銷鄭州市政府為我們公司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

事實情況是:該公司向小區業主出示的土地證及鄭房地規(2004)17號文件,該批文顯示他們要在此小區配套土地上建設“盛和家園”15837.22平方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並經鄭州市政府批準同意。並且據此惡意將該小區中心花園內3000多平方米的草坪鏟除,81顆樹木挖掉拉走,並將阻止其施工的業主打傷。業主要求法院撤銷鄭州市政府違法頒發的批文,這難道不容許嗎?

該公司的帖文稱:“盛和公司非公益性企業,試想可能傾巨資買壹塊“公***用地”或“綠地”,無償供大家享用嗎?我們傻嗎?而即便如此,壹審法院依然“難得糊塗”地立了案,繼而,“難得糊塗”地判決不具備訴訟資格的兩個原告勝訴了,這不是等於法院判決代替了醫院鑒定,把我們都認成傻瓜了嗎?如此“糊塗”!司法悲哀!”。對此人們不禁要問,該公司稱既然不是傻瓜,那為什麽視國家法律於不顧,多次扮演“賊喚捉賊”的角色呢?作為專業的房地產公司,難道真的不知道GBJ137-9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該國標規定城市居住區(住宅小區)綠地,新區建設不應低於30%,舊區改建不宜低於25%的規定嗎?鄭州市國土局與開發商聯手抗法,暴露了其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違法故意!

帖文稱:“鄭州市中級法院承辦法官何世軍事後對我們公司說:“這塊地的使用權本就是妳們公司的,但妳們公司的人也不來法院走走,憑什麽判妳們贏?現在不是提倡和諧社會嗎?妳們公司的地被和諧掉了…”則更是無恥造謠,作為鄭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的何世軍法官,在鄭州市享有鐵面法官的美譽,這是眾所周知的。且帖文還連帶上了河南省高級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長劉天華,副院長袁永新,稱其對該案件枉法判決---。看來,凡是不按盛和公司要求判決的法官,都要成為枉法法官了!

帖文稱:“最高法院認定終審判決錯誤應予糾正,河南省高院副院長袁永新堅決抵制不執行”。

此惑眾的理由則更是荒唐可笑了,如果最高法院真的認定河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錯誤,則必然改判,直接下達判決書,而決不會放棄自己的審判權力,轉而請求下級法院“應予糾正”。這是壹個起碼的法律常識,該公司真的不知道這個常識嗎?該公司不能向最高法院出示自己購買該地塊的對價發票和銀行匯款憑據,證明自己與該涉案地塊具有利害關系,卻說最高法院認定河南省高院判決錯誤,這可能嗎?這不是造謠誣陷又是什麽呢!

縱觀該公司的帖文,有造謠惑眾之意,無實事求是之心,其目的是蒙蔽紀檢監察機關和網民,配合鄭州市國土局把水攪渾,以達到***同抗法之目的。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沈陽劉湧案件,其屬下的房地產公司官商勾結,霸占土地,毆打反抗的業主,本領比盛和公司高強。最後照樣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盛和公司和該公司有許多相似之處。欺騙固然可以得逞於壹時,但是決不會永遠得逞的!

壹個簡單的道理:邪惡的對立面是正義,被邪惡勢力恨之入骨的法官,必然是深受人民愛戴的法官!

壹個靠造假欺騙,毆打業主,偷逃國家稅款發家的公司,卻能取得鄭州市政府國土局的支持和關照,壹唱壹和的聯手抗法,這很值得深思!

備受社會各界關註的“中原護綠第壹案”,全國各大新聞媒體和網站都對此案件作過報道和轉載,透明度很高,。不少業內人士認為,該案不僅是民告官的行政維權案件,更是“權與法”的較量和體現,該案件震動中原,影響力波及全國,具有標本意義!該案件必將推動社會進步和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