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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夫論》卷12浮侈詩解5古聖情真墓卑德高今人崇侈上僭虛情

《 潛夫論 》卷 12浮侈 詩 5古聖情真墓卑德高今人 崇侈上僭 虛情

題文詩:

古者 樸素, 墓而不 墳. 仲尼喪母 , 冢高四尺 ,

遇雨而墮 , 弟子請治 . 夫子泣曰 : 禮不修墓 .

其子 鯉死 , 有棺無槨 . 文帝葬於 , 芷陽明帝 ,

葬於洛南 , 不藏珠寶 , 皆 不造廟 , 不起山陵 .

陵墓雖卑 , 而聖 德 高 . 今 也不然, 京師貴戚 ,

郡縣豪家 , 生不極養 , 死乃崇喪 . 或 有乃 至 ,

刻金鏤玉 , 檽梓楩柟 , 良田造塋 , 黃壤致藏 ,

多埋珍寶 , 偶人車馬 , 造起大冢 , 廣種松柏 ,

廬舍祠堂 , 崇侈上僭 . 寵臣貴戚 , 州郡世家 ,

每有喪葬 , 都官屬縣 , 各當遣吏 , 賫奉車馬 ,

帷帳貸假 , 待客之具 , 競為華觀 . 無益奉終 ,

無增孝行 , 但作煩擾 , 傷害吏民 . 今 也觀 按 ,

鄗畢之郊 , 文武之陵 , 南城之壘 , 曾析之冢 .

周公 者其, 非不忠也 , 曾子 者其, 非不孝也 ,

二皆 以為 , 褒君顯父 , 不在聚財 ; 揚名顯祖 ,

不在車馬 . 孔子 有 曰 : 財 多 傷德 , 弊則沒禮 .

晉靈厚賦 , 雕墻春秋 , 以為非君 . 華元樂呂 ,

厚葬文公 , 春秋以為 , 不臣 也者, 況於群司 ,

士庶乃可 , 僭侈主上 , 過天道乎 ? 景帝原侯 ,

衛不害 也,其時 坐葬 , 過律奪國 . 明帝桑民 ,

摐陽侯 也,其時 坐冢 , 過制髡削 . 今 也 天下 ,

浮侈離本 , 僭奢過上 , 亦已甚矣 ! 凡諸所譏 ,

皆非民性 , 而競務者 , 亂政薄化 , 使之然也 .

王者統世 , 觀民設教 , 恬淡 乃能 , 變風易俗 ,

以致太平 . 古聖情真,真情純樸,風清氣正.

原文

古者墓而不崇。仲尼喪母,冢高四尺,遇雨而墮,弟子請治之。夫子泣曰:“禮不修墓〔 1 〕。”鯉死,有棺而無槨〔 2 〕。文帝葬於芷陽〔 3 〕,明帝葬於洛南〔 4 〕,皆不藏珠寶,不造廟,不起山陵〔 5 〕。陵墓雖卑而聖高〔 6 〕。今京師貴戚,郡縣豪家〔 7 〕,生不極養,死乃崇喪〔 8 〕。或至刻金鏤玉〔 9 〕,檽梓楩柟,良田造塋〔 10 〕,黃壤致藏,多埋珍寶偶人車馬〔 11 〕,造起大冢,廣種松柏,廬舍祠堂,崇侈上僭〔 12 〕。寵臣貴戚,州郡世家〔 13 〕,每有喪葬,都官〔 14 〕屬縣〔 15 〕,各當遣吏賫奉〔 16 〕,車馬帷帳,貸假待客之具,競為華觀。此無益於奉終,無增於孝行,但作煩攪擾,傷害吏民〔 17 〕。

註釋

〔1〕禮記檀弓,“崇”作“墳”,“墮”作“崩”,“禮”作“古”。本傳與記同。○鐸按:此皆節信以意易之,非別本如是。傳則據禮記改。〔2〕論語。〔3〕“芷陽”舊作“芒碭”,據傳改。史記將相名臣年表雲:“孝文帝九年,以芷陽鄉為霸陵。”〔4〕後漢書章帝紀、章懷註引帝王世紀雲:“明帝顯節陵,故富壽亭也。西北去雒陽三十七裏。”〔5〕事見漢書文帝紀、後漢書明帝紀。〔6〕“聖高”傳作“德最高”。〔7〕管子輕重甲雲:“吾國之豪家。”史記呂不韋傳雲:“子楚夫人,趙豪家女也。”〔8〕即務本篇所雲“約生以待終”,註詳前。( 生不極養 , 盡力奉養 )〔9〕後漢書梁統後商傳雲:“賜以東園朱壽之器,銀鏤黃腸玉匣。”章懷註:“壽器,棺也。以朱飾之,以銀鏤之。”續漢書禮儀誌劉昭註引漢舊儀雲:“帝崩,以玉為襦,如鎧狀,連縫之,以黃金為鏤,腰以下以玉為劄,長壹尺二寸,半為柙,下至足,亦縫以黃金縷。”〔10〕禮記檀弓雲:‘公叔文子升於瑕邱,蘧伯玉從。文子曰:“樂哉斯邱也!死則我欲葬焉。”伯玉曰:“吾子樂之,則瑗請前。”’鄭註:“刺其欲害人良田。”又雲:‘孔子曰:“古也墓而不墳。”’鄭註:“墓,謂兆域,今之封塋也。”〔11〕鹽鐵論散不足篇雲:“古者,明器有形無實,示民不用也。及其後,則有醯醢之藏,桐馬偶人彌祭,其物不備。今厚資多藏,器用如生人。郡國繇吏素桑楺偶車櫓輪。”漢書韓延壽傳雲:“賣偶車馬下裏偽物”,顏師古註:“偶,謂木土為之,象真車馬之形也。偶,對也。”○鐸按:“黃壤”疑當作“黃腸”。漢書霍光傳:“賜便房黃腸題湊各壹具”,蘇林曰:“以柏木黃心致累棺外,故曰黃腸。”後漢書梁商傳:“賜銀鏤黃腸玉匣什物二十八種。”周禮方相氏鄭註雲:“天子之槨,柏黃腸為裏,而表以石焉。”蓋“黃腸”本天子之器,貴家非受賜而用之者則為僭,故治要載崔實政論雲:“送終之家,亦無法度,至用檽梓黃腸,多藏珍寶。”“黃腸致藏”者,“致”與“致”同,密也。言用黃腸致密而藏之。若作“黃壤”,則無以見其侈矣。借黃壤為薄葬,見後漢書趙咨傳。〔12〕鹽鐵論散不足篇雲:“古者不封不樹,反虞祭於寢,無壇宇之居,廟堂之位。及其後則封之,庶人之墳半仞,其高可隱。今富者積土成山,列樹成林,臺榭連閣,集觀增樓。中者祠堂屏合,垣闕罘罳。”

( 崇侈上僭 : 謂越位逾制,冒用高於自己身份的名義﹑禮儀或器物等。)〔13〕漢書食貨誌雲:“世家子弟”,如淳曰:“世家,謂世世有祿秩家也。”〔14〕後漢書郎顗傳雲:“洛陽都官。”按漢書宣帝紀顏師古註雲:“中都官,凡京師諸官府也。”〔15〕漢書薛宣傳雲:“歷行屬縣。”〔16〕周禮小祝:“及葬,設道賫之奠”,註:‘杜子春雲:“賫當為粢,道中祭也。漢儀,每街路輒祭。”’後漢書桓榮後曄傳雲:“父鸞卒,楊賜遣吏奉祠,因縣發取祠具,曄拒不受。”〔17〕易節彖曰:“不傷財,不害民。”

原文

今按鄗、畢之郊,文、武之陵〔 1 〕,南城之壘,曾析之冢〔 2 〕。周公非不忠也,曾子非不孝也,以為褒君顯父〔 3 〕,不在聚財:揚名顯祖〔 4 〕,不在車馬。孔子曰:“多貨財傷於德,弊則沒禮〔 5 〕。”晉靈厚賦以雕墻,春秋以為非君〔 6 〕。華元、樂呂厚葬文公,春秋以為不臣〔 7 〕。況於群司士庶,乃可僭侈主上,過天道乎〔 8 〕﹖

註釋

〔1〕漢書楚元王傳:‘劉向雲:“文、武、周公葬於畢。”’史記周本紀集解引皇覽雲:“文王、武王、周公冢,皆在京兆長安鎬聚東社中。”正義引括地誌雲:“武王墓在雍州萬年縣西南三十八裏畢原上。”崔實政論:“文、武之兆,與平地齊。”〔2〕傳註雲:“南城山,曾子父所葬,在今沂州費縣西南。”按續漢書郡國誌,泰山郡有南城縣,註:“故屬東海。”漢書地理誌東海郡作“南成”。曾析,論語作曾皙,孔安國曰:“曾參父也。名點。”○鐸按:名點字■,名字相應。析,省借字。〔3〕白虎通謚篇雲:“人臣之義,莫不欲褒稱其君。”孝經雲:“以顯父母。”〔4〕禮記祭統雲:“顯揚先祖,所以崇孝也。”〔5〕儀禮聘禮雲:“多貨則傷於德,弊美則沒禮。”荀子大略篇引聘禮誌作“幣厚則傷德,財侈則殄禮。”此以為孔子語,而文又異,或別有所本。〔6〕宣二年左傳。○鐸按:程本“以”作“之”,“之”字當在“為”下,“為之”即“謂之”也。或據閔二年左傳:“衣之■服,遠其躬也;佩以金玦,棄其衷也。”漢書五行誌“之”作“以”,謂“之”猶“以”,不可從也。〔7〕成二年左傳“呂”作“舉”,呂氏春秋安死篇高誘註引傳作“呂”。按文十八年、宣二年傳並作“呂”。○鐸按:魏誌文帝紀作“樂莒”,呂、莒、舉古同聲而通用。〔8〕漢書貢禹傳雲:‘後世爭為奢侈,轉轉益甚,臣下亦相放效,衣服履■刀劍,亂於主上。主上時臨朝入廟,眾人不能別異,甚非其宜。然非自知奢僭也,猶魯昭公曰“吾何僭矣﹖”今大夫僭諸侯,諸侯僭天子,天子過天道,其日久矣。’

原文

景帝時,武原侯衛不害坐葬過律奪國〔 1 〕。明帝時,桑民摐陽侯坐冢過制髡削〔 2 〕。今天下浮侈離本,僭奢過上,亦已甚矣〔 3 〕!

註釋

〔1〕見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舊脫“武”字,據表補。〔2〕未詳。周禮冢人鄭註:‘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3〕○鐸按;周禮考工記:“輪已崇,則人不能登也。”註:“已,太也。”

原文

凡諸所譏,皆非民性,而競務者,亂政薄化使之然也〔 1 〕。王者統世,觀民設教,乃能變風易俗,以致太平〔 2 〕。

註釋

〔1〕崔實政論雲:“王政壹傾,普天率土莫不奢僭者,非家至人告,乃時勢驅之使然。”漢書匡衡傳雲:“此非其天性,有由然也。”〔2〕易觀象曰:“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漢書嚴安傳雲:“變風易俗,化於海內。”地理誌雲:‘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剛柔緩急音聲不同,系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舍動靜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孔子曰:“移風易俗,莫善於樂。”言聖王在上,統理人倫,必移其本而易其末。此混同天下,壹之虖中和,然後王教成也。’按此篇大恉本鹽鐵論散不足篇。東、西京風俗靡敝略同,詔告頻煩,莫為衰止,今錄兩書詔文,以明王氏之意。漢書成帝紀永始四年詔曰:“聖王明禮制以序尊卑,異車服以章有德,雖有其財而無其尊,不得逾制,故民興行,上義而下利。方今世俗奢僭罔極,靡有厭足。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四方所則,未聞修身遵禮,同心憂國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務廣第宅,治園池,多畜奴婢,被服綺縠,設鐘鼓,備女樂,車服嫁娶葬埋過制。吏民慕效,寢以成俗,而欲望百姓儉節,家給人足,豈不難哉﹖其申飭有司,以漸禁之。”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七年詔曰:“世以厚葬為德,薄終為鄙,至於富者奢僭,貧者單財,法令不能禁,禮義不能止,倉卒乃知其咎。其布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慈兄悌弟薄葬送終之義。”明帝紀永平十二年詔曰:“昔曾、閔奉親,竭歡致養;仲尼葬子,有棺無槨。喪貴致哀,禮存寧儉。今百姓送終之制,競為奢靡,生者無擔石之儲,而財力盡於墳土,伏臘無糟糠,而牲牢兼於壹奠,糜破積世之業,以供終朝之費,子孫饑寒,絕命於此,豈祖考之意哉﹖又車服制度,恣極耳目,田荒不耕,遊食者眾。有司其申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國。”章帝紀建初二年詔曰:‘比年陰陽不調,饑饉屢臻。深惟先帝憂人之本,詔書曰:“不傷財,不害民”,誠欲元元去末歸本。而今貴戚近親,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今自三公,並宜明糾非法,宣振威風。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先京師而後諸夏。’和帝紀永元十壹年詔曰:“吏民逾僭,厚死傷生,是以舊令節之制度。頃者,貴戚近親,百僚師尹,莫肯率從,有司不舉,怠放日甚。又商賈小民,或忘法禁,奇巧靡貨,流積公行。其在位犯者,當先舉正。巿道小民,但具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安帝紀:永初元年詔三公明申舊令,禁奢侈,毋作浮巧之物,殫財厚葬。元初五年詔曰:“舊令制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務崇節約。遭永初之際,人離荒厄,朝廷躬自菲薄,去絕奢飾,食不兼味,衣無二彩。比年雖獲豐穰,尚乏儲積,而小人無慮,不圖久長,嫁娶送終,紛華靡麗。至有走卒奴婢,被綺縠,著珠璣。京師尚若斯,何以示四遠?設張法禁,懇惻分明,而有司惰任,訖不奉行。秋節既立,鷙鳥將用,且復重申,以觀後效。”桓帝紀永興二年詔曰:“輿服制度,有逾侈長飾者,皆宜損省。郡縣務存儉約,申明舊令,如永平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