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反壟斷案的高通壟斷三宗罪
1、收取不公平的高價專利許可費。對我國企業進行專利許可時拒絕提供專利清單,過期專利壹直包含在專利組合中並收取許可費。要求我國被許可人將持有的相關專利向其進行免費反向許可,拒絕在許可費中抵扣反向許可的專利價值或提供其他對價。對於曾被迫接受非標準必要專利壹攬子許可的我國被許可人,高通在堅持較高許可費率的同時,按整機批發凈售價收取專利許可費。
2、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不將性質不同的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與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進行區分,並分別對外許可,而是利用在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地將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進行搭售。
3、在基帶芯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條件。將簽訂和不挑戰專利許可協議,作為我國被許可人獲得其基帶芯片供應的條件。如果潛在被許可人未簽訂包含了以上不合理條款的專利許可協議,或者被許可人就專利許可協議產生爭議並提起訴訟,高通均拒絕供應基帶芯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