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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見義勇為法條是怎樣規定的

在民法總則中有關見義勇為的法條:

壹、《民法總則》第183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民法總則》第184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民法總則中見義勇為的規定: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壹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壹種請求權。

2、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壹種突破。“可以”並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人民網-民法總則,為見義勇為者“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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