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壹般判幾年
1、管制壹般判處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不超過3年;
2、拘役壹般判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壹般判處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總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總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不超過25年;
4、無期徒刑刑期終身。
壹、刑事處罰種類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還有驅逐出境。
二、刑事減刑的規定
1、減刑分為壹般減刑與應當減刑;二者適用的關鍵條件有所不同,所減刑期幅度也不同;
2、“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在行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只要具備“悔改表現”與“立功表現”之壹者,即可以減刑,並不要求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要求同時具有“認真遵守監規”與“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現”側重於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
3、“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具體表現本法條已作了列舉式規定,其仍然側重於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表現,並不必須要求犯罪分子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
關於減刑的限度,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 犯、管制犯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死緩犯則不少於14年;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判刑要根據具體適用的刑罰種類來確定,我國主刑刑罰種類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不同種類的刑罰,期限是不壹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壹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