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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照明設計

5.4.1 本條提出了廣場照明設計應符合的規定。

1? 按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建築? 園林? 城市規劃》卷,廣場主要有市政、 交通、商業、紀念、宗教和休閑娛樂廣場 6 大類,廣場的功能和性質如下: ?

1)市政廣場:用於政治、文化集會、慶典、遊行、禮儀和節日活動的 廣場; ?

2)交通廣場:城市中主要人流和車流、航流或機流集散點前的廣場;

3)商業廣場:位於商業中心,用於購物或休閑的廣場; ?

4)紀念廣場:紀念某壹或某些人物或事件而修建的廣場; ?

5)宗教廣場:位於教室、寺廟及祠堂前,用於舉行慶典、集會和遊行 的廣場; ?

6)休閑娛樂廣場:供人們休閑、休息、約會或遊樂活動的廣場。 各類廣場的功能要求和景觀特征是不同的。因此第 5.4.1 條的第 1 款要求 廣場照明設計首先要體現各類廣場的功能要求和景觀特征。

2? 根據編制組對車站、休閑、商業、宗教等多個廣場的調查,廣場地面 照度為 5lx 時,調查對象的滿意度為 60%,地面照度為 10lx 時,調查對象的滿 意度為 80%;廣場的出入口處,照度為 10lx 時,調查對象的滿意度約為 65%; 照度為 15lx 時,調查對象的滿意度約為 80%。在第 5.4.1 條第 2 款規定了廣 場公***活動區(廣場綠地、人行道、公***活動區和主要出入口)的平均水平照度 值和人行道的小水平照度及小半柱面照度,考慮和 CIE 出版物《城區照明 指南》No.136(2000)相協調,對照明均勻度未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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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從行人安全角度出發,規定廣場地面有坡道、臺階、高差處應設置照 明設施。 ?

4? 本條款要求廣場上的建築和特殊景觀元素的照明要統壹規劃,相互協 調,避免對行人產生眩光和防止對環境產生光汙染。 ?

5?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需綜合考慮照明效果、節約能源和財政承受能 力等因素,本條款規定了廣場上構成視覺中心的亮度與周圍環境亮度的對比度應 符合本規範第 4.3.2 條的規定。 ?

6? 本條款規定了除重大活動外,廣場不宜選用動態和彩色光照明。 ?

7? 本條款主要是考慮白天及夜晚的景觀效果,並規定了各廣場應避免照 明對行人和司機產生眩光以及對環境造成光汙染。

5.4.2? 本條明確了交通廣場照明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

1? 規定了對機場、車站、港口和碼頭的交通廣場照明應以功能照明為主 的原則;廣場的出入口、步行或車行道路及換乘位置應利用醒目的照明標識,確

保人流和車流暢通及安全; ?

2? 規定了交通廣場的機動車行駛區域的眩光限制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 設計標準》CJJ45-2006 的相關規定; ?

3? 規定了各廣場所使用閃爍多變的動態照明或彩色光照明不得幹擾對交 通信號燈的識別。

5.4.3? 本條規定了商業廣場照明設計應和商業街建築、入口、櫥窗、廣告標 識、道路、廣場中的綠化、小品及娛樂設施的照明統壹規劃,相互協調,並符合 本規範第 5.3 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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