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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克隆人

現在沒有克隆人

因為再好的科隆技術也會有可能失敗,這也是科學研究者公認的。而進行科隆人的技術就是對這種失敗可能性的放任,如果失敗了,就是對科隆人的傷害,而科學研究者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要負刑事責任。

1965年諾貝爾物理學獎獲得者,美國的科學家理查德·費恩曼說過,科學是壹把能夠打開天堂的鑰匙,但是它同樣也會將地獄打開。

主要觀點: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體資格 克隆人給社會帶來法律主體上的混亂 克隆人研究行為是違法行為 克隆人研究者涉嫌故意殺人及傷害罪 克隆人的受監護權被撫養權得不到保護 克隆人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權結婚權得不到保護 克隆人研究是對於進壹步犯罪的引誘 克隆人的研究違背人類不變的倫理道德並且也是人類的陷阱

最近世界上壹邪教組織頭目甩出壹個令世人驚訝的消息,公開宣稱他們已經制造出了克隆人。此外2001年5月30日《南方周末》報科學版登載了壹篇關於克隆人的文章,文中表達了我國的某些科學界人士支持克隆人的言論,近壹年來,克隆人成為社會各界的熱門話題。在眾說紛紜的時候,我想由於知識所限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他們並不了解克隆人的產生在法律方面存在著什麽頑疾。時到今日,長期沈積在我思索之中關於克隆人的看法,壹刻也不能沈默。我想如果不以法律的名義向克隆人說不,也許好多人還會對克隆人報有迷茫、幼稚甚至無知的幻想,成為別有用心的科學狂人的被欺騙對象。就象《指環王》中魔鬼就要復活壹樣,當恐怖即將襲來時,村民們卻在忘懷地喧鬧和狂歡。這使我感到不安,因為從法律角度看,支持克隆人研究就是壹個走向危險的方向,法律反對克隆人!

本文所述是從法律角度剖析克隆人研究行為的違法性、犯罪性,以及克隆人如果出現的話,其主體性質、民事法律地位是如何的狀態。由於學識淺薄,未免有疏漏不足之處,但我希望以此來喚醒那些為克隆人研究搖旗吶喊的“無知”知識分子的靈魂,望廣大法律界同行為此深思,為此與我***同做出抵制克隆人研究的有益努力。

克隆人是人不是物

人們願意樂觀的看待克隆人研究,很大的因素是因為有些人會把克隆人研究的基因提取對象,以及把制造產生的個體當成物的客體或是說無人權的實驗體。當每壹個從事克隆人研究的人對克隆人主體性質的認識輕松略過不加理會時,這種項目的研究就會顯得如同在動物身上研究鼠疫疫苗壹樣積極。克隆人是不是人呢?我想克隆人當然是人。因為,克隆人研究只是突破了人類有性繁殖的傳統,使用了無性繁殖的手段,這種研究本身是攻克無形繁殖這壹手段,其目的就是創造出與人壹樣有智能的生命,即使其胚胎生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生理機能完全與人無本質差異。因此無論從壹般視角還是法律視角,克隆人就是人。我們知道,即使是壹個沒有知覺的植物人或神誌不清的精神病人,他們都是自然人主體。人的主體資格權利能力不因是否具有完整的行為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剝奪,人的自然權利、社會權利、法律權利都是平等的。基於這壹點,所以說克隆人都應具有象自然人同樣的公民權利。即他們應當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有性不受侵犯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甚至應有選舉權和結婚權等等。

也許會有極端者要說,克隆人不是人只是壹個物種,就是幻想片中的機器人,就象美國片中的終結者壹樣。這種回答是極為殘忍的,這會使人想起日本的七三壹部隊,他們不是把人稱做是實驗品嗎。把人當作實驗品,殺人不叫殺人而是叫做實驗,這是魔鬼邏輯。如果這樣,克隆人的命運與動物在人類手中的命運還會有什麽區別?克隆人將因此沒有生命權、健康權。克隆人會不經法律允許被擅奪生命。克隆人將成為壹種基因產品被任意交易。試想,如果這樣,人類社會豈不要倒退到比奴隸社會還要殘忍的境界,全人類都會陷入殘殺和掠奪,電影中的可怕世界也必然會成為現實。因為,沒有人會區別出克隆人與自然人的不同。只要有壹個妳是克隆人的借口,其隨之遭受的命運就可以和被宰殺的牲畜壹樣可怕。

克隆人給社會帶來法律主體上的混亂

法律所調整的主體有真實主體和虛擬主體之分,虛擬主體有若幹個如國家、國際組織、企業法人、政黨等都是,而真實主體只有壹個,那就是自然人或者說公民。在只有壹個真實主體類型的世界中,錯綜復雜的不公平不公正現象已經是層出不窮,試想如果出現了克隆人,這就意味著世界上出現了另壹個真實主體,兩個真實主體類型的世界,世界必將導致更為混亂。

克隆人研究目的無益於人類

克隆人的研究不會帶來人類價值上的進步。人的價值不在於他的身體條件、膚色、身材,培養人的價值在於如何教育。壹個自然人如果在後天的社會教育上不成功那麽他必然不會有很高的社會價值。既然決定人類命運的是道德和社會的教育,那麽的克隆人研究又有什麽意義呢?

克隆人研究的邏輯矛盾

克隆人不能因其胚胎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或否定他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但這樣就陷入壹個矛盾,不把克隆人視為人是錯誤的,如果把克隆人視為人,那麽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為壹個技術手段的進步過程中,研究者必然就要殘害克隆人的生命,毫無疑問這就不是研究而是犯罪。

任何壹個理性的人會支持壹項以殺人為主要代價的研究嗎,更可怕的是這種研究的結果會給人類帶來更大的犯罪和災難,這就是壹種讓人類走向滅亡的技術進步!

克隆人研究違法

克隆人的過程對於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著情節嚴重的傷害行為,這是違背憲法、刑法精神的行為。就我國而言,國家實行計劃生育,人類自然生產都在限制之列,為什麽還要進行另壹種人口生產的實驗。何況,我國人口的自然繁衍生育能力很強,絕對沒有必要通過克隆方式創造人口。因此,在我國克隆人的研究是違背《計劃生育法》的做法。

克隆人研究過程的危害性

從動物克隆的實驗來看,克隆物種的成活率很低。在多莉羊的克隆實驗中,277個胚胎融合僅僅成活了多莉壹個,成功率只有0.36%。許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牛,有很多很快死於心臟異常、尿毒癥或呼吸困難。出生後的克隆動物部分個體表現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長因子的濃度低於正常;胸腺、脾、淋巴腺發育不正常等。

現在可以看出來,同正常生殖相比,通過克隆方式產生的生命大多存在著殘疾、夭折。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過程中必定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殘疾的人類,或是殘疾的胚胎或是殘疾的嬰兒。這時,瘋狂的科學家難道會承擔起養育這些人類生命的責任嗎,恐怕任何人也不會相信。

克隆人研究者的犯罪責任

科學家創造克隆人的行為具有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行為的犯罪特征。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為結果的必然並積極追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上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著致人死亡或殘疾的可能性後果,並且幾乎是壹種必然性。行為人在主觀明知的情況下從事這種研究,由於其行為必然或極可能導致克隆人生命致死甚至致殘,因此,這就是壹種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只不過是壹種特殊類型。從主觀心態和對後果的預見性上看,進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學家至少是具有犯罪間接故意的。殺人犯罪的方式有多種。比如有即時持刀斃人死命的犯罪,也有通過長期的藥物毒害達到殺人目的的犯罪。對於壹個正常生育下來的殘疾兒來講,這種人體上的殘疾不可能被歸咎於某個人的犯罪行為,因為,正常的生育出現殘疾兒是無法預見的。但對於研究克隆人的科學家來講,正是因為其明知並使用了壹種特別的行為方式而導致了新生兒的死亡或傷殘夭折,因此其應當承擔相同於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克隆人給民事法律關系帶來混亂

壹、克隆人沒有監護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後,壹般有父母作為合法的監護人。當其父母逃避監護和撫養責任時,這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受到民事責任的追究。作為克隆人,誰是他們的父母,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最初的克隆技術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繼續,有精子供體和卵子供體,理論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現在提供體細胞核的克隆技術已經出現,無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體細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體細胞核者有可能與其年齡相當的人,因此從倫理上應當做父親的體細胞提供者在年齡和行為能力上也許並不可以。

實質上無論是那壹種技術,克隆人幾乎都是找不到他們的父母。也許他們的父母根本不認識,他們只是研究者的壹個“研究成果”。

克隆人還有另壹種可能會是被某個母體代孕後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親是否有義務成為其監護人,這也很難。因為代孕母親所生的孩子也許與自己並無壹點血緣關系,既然沒有血緣關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擔監護撫養義務。由於克隆技術已經到了單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後就是壹個徹底的孤兒。

讓我們想象,壹個從身體機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時在社會地位上同樣存在缺陷,這不是壹種殘忍嗎。誰來看護他,誰來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壹個有益於社會的人呢。也許,克隆人的生命還不如真正的動物幸運。動物和小鳥出生都有母親來哺育,餵養,而克隆人從來到世界上就是壹個犧牲品,實驗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與人類是壹致的,他們同樣懼怕疼痛,懼怕孤獨,懼怕流血,懼怕死亡;他們需要親情,需要友情,需要愛情,但這壹切他們又怎能得到呢。

由於沒有監護人,代孕人與研究人之間完全可以是壹種商業合同關系。生完了孩子,養育到壹定時間,即可交“貨”。這時研究者如何利用這些生命,他們可能是為委托人生產下壹代,或者是復制品;但他們也完全可以為他們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處置這些人類。這所有的壹切將因克隆人沒有父母監護顯得更為隨便。

二、克隆人的人格權和榮譽權

人都是社會性的,作為克隆人同樣是。那些希望有壹個克隆兒的父母毫無疑問也想有壹個自立於社會的孩子。可是,由於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無法保證。由於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問題,克隆人容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這壹切使他的健康自生來就受到侵害,而這種侵害完全也是人為的。由於有疾病,周圍的普通人自然很難接受克隆人,壹個無法融入社會的克隆人又怎能實現壹個正常人的價值呢。研究出來的克隆人如果連普通人應該享有的幸福都沒有,連普通人被社會認可的水平都達不到,這種研究又有什麽價值呢?這樣的孩子難道不更是讓父母擔憂和痛苦嗎?壹個得不到社會認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權、榮譽權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克隆人也是經歷了從壹個到兩個細胞,再按細胞幾何級數增長而產生的生命,所以也可以認為克隆人與被克隆人是親代與子代關系。再從生育過程看,由於經歷了在母體子宮發育和最後分娩的程序與過程,也可以認為克隆人是被克隆人的孩子。

另壹方面,從社會學和民俗學角度來看,只要社會約定俗成去這樣看待克隆人與被克隆人的關系,稱他們是同胞兄弟姊妹也好,稱他們是親代與子代也好,並非是什麽大的倫理問題。而且,倫理是隨社會變化而變化的。過去的三從四德是對婦女壓抑的舊倫理,現在改過來了;過去人工授精,社會倫理不接受,現在也接受了,說明倫理並非兩大問題

妳說的當然有理,否則也難以說明為什麽絕大多數國家禁止克隆人,尤其在發生過滅絕人種大屠殺的德國對研究人胚胎和克隆人是堅決反對的。但是,話說回來,靠克隆人來創造壹個天才或魔鬼,顯然不是那麽簡單的事。

誰都知道,壹個人能不能成才,成為什麽樣的才,即使壹半取決於基因,也還有壹半取決於後天的生活環境。把保留的愛因斯坦的細胞拿來克隆壹個愛因斯坦,誰也沒辦法保證這個克隆的愛因斯坦就等於原來的愛因斯坦,除非妳給克隆愛因斯坦創造壹個過去愛因斯坦的環境,甚至必須是經受過二次大戰,受過納粹的殘酷迫害,有過沒有祖國的悲哀……如果沒有這樣的環境,會不會有第二個愛因斯坦,會不會有愛因斯坦的思想和情感,這是很難說的。所以,中國的先哲更強調後天環境的作用,"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誌,勞其筋骨

正方:克隆人的好處第壹是可以讓那些得不到孩子而非常痛苦的不育患者有自己的孩子。其二,這樣的克隆是只用丈夫妻子自己的精子卵子,這就避免了倫理上和心理上的陰影。還有,克隆還可以挽救瀕危動物,保持人群性別的合理平衡,保護少數民族遺傳基因。更重要的是,克隆人可

被用來研究,以比較和證明環境與遺傳對人成長究竟哪壹個更重要。

妳們所說的這些當然有壹些科學事實,但是並沒有完全從科學上得到證實,而且有些科學實驗還得出了相反的結論。比如,美國康涅狄格州的華裔科學家楊向中用壹頭13歲的老母牛的體細胞成功地克隆了10頭牛犢,從DNA分析發現,克隆牛的端粒遠遠比其供體母牛的長,而且與自然生育的同齡小牛的端粒沒有差別。這說明克隆牛的生物年齡與自然有性生育的牛的年齡完全壹致,證明克隆後代沒有早衰現象。

克隆人是人類繁衍的壹種方式和權利。全世界***有7000萬男子沒有任何形式的生育能力,克隆人是人類最後的繁衍方式,要攻克男性不育癥,克隆技術可能是最後壹柄利劍。而且也有很多不育的人因不能產生成熟精子主動要求科學家用克隆技術幫助他們孕育孩子。他們也有養育孩子、獲得天倫之樂的權利。

但克隆人也應當是壹種有效的方法,為什麽不可以讓科學家試壹試呢?探索未知是人類的天性,也是科學研究的特點,有些科學家就是想當克隆領域裏第壹個吃螃蟹的人,為什麽不允許他們嘗試壹下呢?

壹類是無功利色彩或功利色彩不濃的人,他們只是想要試壹試生命是否可以以克隆這樣的方式產生,產生了又是什麽樣的結果;

實際上,人們不能接受克隆人實驗的最主要原因,在於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阻礙。千百年來,人類壹直遵循著有性繁殖方式,而克隆人卻是實驗室裏的產物,是在人為操縱下制造出來的生命。尤其在西方,“拋棄了上帝,拆離了亞當與夏娃”的克隆,更是遭到了許多宗教組織的反對。而且,克隆人與被克隆人之間的關系也有悖於傳統的由血緣確定親緣的倫理方式。所有這些,都使得克隆人無法在人類傳統倫理道德裏找到合適的安身之地。但是,正如中科院院士何祚庥所言:“克隆人出現的倫理問題應該正視,但沒有理由因此而反對科技的進步”。人類社會自身的發展告訴我們,科技帶動人們的觀念更新是歷史的進步,而以陳舊的觀念來束縛科技發展,則是僵化。歷史上輸血技術、器官移植等,都曾經帶來極大的倫理爭論,而當首位試管嬰兒於1978年出生時,更是掀起了軒然大波,但現在,人們已經能夠正確地對待這壹切了。這表明,在科技發展面前不斷更新的思想觀念並沒有給人類帶來災難,相反地,它造福了人類。就克隆技術而言,“治療性克隆”將會在生產移植器官和攻克疾病等方面獲得突破,給生物技術和醫學技術帶來革命性的變化。比如,當妳的女兒需要骨髓移植而沒有人能為她提供;當妳不幸失去5歲的孩子而無法擺脫痛苦;當妳想養育自己的孩子又無法生育……也許妳就能夠體會到克隆的巨大科學價值和現實意義。治療性克隆的研究和完整克隆人的實驗之間是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的,治療性克隆所指向的終點就是完整克隆人的出現,如果加以正確的利用,它們都可以而且應該為人類社會帶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