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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民法通則的區別

民法典和民法通則的區別是:

民法典是民法總則的替代、現行有效,是立法成熟、周全時所有民事法律的總結晶;通俗來說,民法典就是立法機關對涉及物權保護、債權債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等等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權利保障的法律法規。民法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尤其是經濟活動息息相關,因此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人民自由的聖經”。

民法通則現已失效,特指我國目前民事法律關系的總則。民法通則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產物,是民法總則的“替代品”,相當於臨時性的民法總則,在制訂民法典過程中發揮著過渡性作用。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壹些***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所謂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為了壹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如買賣、運輸、借貸、租賃等。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確定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法律。《民法通則》已於2021年1月1日失效。《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號頒布,1987年1月1號開始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