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是怎樣論述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的?
(壹)法律的內在道德:程序自然法作為壹種“有目的的事業”,法有其道德性。法的道德性有兩個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內在道德”。法的外在道德即“實體自然法”,指法的實質目的或理想,如人類交往和合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抽象的正義等等。法的內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關法律的制定、解釋和適用等程序上的原則或法治原則是使以規則管理人類行為的事業成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夠成為法所絕對必需的前提條件。富勒特別強調法律的內在道德,並對此作了較詳細的論述。他認為,律法的內在道德包括八個要素(法治原則)1.壹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確。5.不矛盾。6.可為人遵守 7.穩定性 8.官方行為與法律的壹致性。(二)法律的外在道德:實體自然法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規則的實體目標,而是有關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的方式,世便能夠有效地達到它所要實現的目的。實體自然法則事關法律的實體目標,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將“實體自然法”歸結為最基本的兩條:壹是保持人類目的的形成過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類交流渠道的開放性。在他看來,正是交流使社會成為壹個整體。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義上的道德,即由“正確”、“好壞”、“公平”、“正義” 等原則和觀念組成的道德。法律為什麽既要有內在道德又要有外在道德呢?富勒解釋說,法律的內在道德是中性的,具有內在道德的法律可以為不同的法律實體目標服務。比如,圍繞避孕問題產生了有關的道德問題,顯然合法性原則本身不能解決這壹難題。法律制度可能保持其內在道德而不論其規則是禁止還是鼓勵避孕,但任何實體目標的采納都離不開法律的內在道德。在某些情況下,對避孕的法律禁止也會危害法律的內在道德。正如人們常常能看到的,如果禁止避孕的法律停留在紙上,並知道這難以執行,那麽法律的內在道德就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還會影響到其他法律的執行。由此可見,作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內在與外在缺壹不可。按照富勒的說法,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正義是壹致的。法律的外在道德作為法律制度爭取的實體目標不是單壹的,而是多元的。這種實體目標與廣泛的社會問題有關。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壹書中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效率、正義和反種族歧視、人本身及其自由、經濟資源的分配、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設計等之間的關系。正如富勒在談到追求的道德時所說的,人們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經過平衡的多元目標,因此,人們在制定至善的法律制度時所追求的實體目標也必然是壹個具有豐富內容的綜合概念。綜上所述,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主要圍繞分析法律的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及其區別而展開的,其中程序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八條合法性原則是富勒的主要理論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