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細則
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是指以市委名義表彰獎勵,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以及市委、市政府聯名表彰獎勵。第三條 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是本市除勞動模範以外的最高榮譽。受到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屬於市壹級先進,必須嚴格挑選,控制數量,保證質量。第四條 中***北京市委辦公廳(以下簡稱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下簡稱市政府辦公廳)和北京市人事局,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負責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獎勵的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五條 實施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獎勵的單位為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必須是市委、市政府所屬的部、委、辦、局。第二章 表彰獎勵項目第六條 表彰獎勵項目必須是主辦單位主管的在本市兩個文明建設中起重要作用的綜合性工作事項。
在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必須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表彰獎勵項目分為常設項目和非常設項目兩種。常設項目指經市委常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批準的有壹定評選周期的項目;非常設項目指經市委常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批準的壹次性項目。第八條 常設項目因情況發生變化,可以調整或取消。第三章 審批程序第九條 主辦單位設置表彰獎勵項目,事先必須行文請示,內容包括:
(壹)表彰獎勵的理由、依據;
(二)評選範圍、條件,參評單位和人員數量;
(三)擬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數量;
(四)常設項目的評選周期及其理由;
(五)獎勵的形式;
(六)表彰獎勵經費數額、來源及擬使用情況;擬對表彰集體和個人頒發較大數額獎金的,須申明理由。第十條 主辦單位的請示,屬非科學技術方面的項目,經業務主管部門審議並同意後上報;無業務主管部門的,可直接上報;科學技術方面的項目,經市科委審議並同意後上報。第十壹條 主辦單位的請示,擬以市委名義表彰獎勵的,報市委辦公廳;擬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報市政府辦公廳;擬由市委、市政府聯名表彰獎勵的,分別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主辦單位的請示在報送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的同時,均須抄送市人事局。
主辦單位的請示,不得自行直接報送市委、市政府領導同誌。第十二條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人事局對表彰獎勵項目進行審查並提出具體意見後,報市委常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審批。第十三條 擬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在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主辦單位應及時按上述程序申報。第十四條 市委常委會或市政府常務會審批表彰獎勵項目的意見,由市人事局通知主辦單位。凡經批準的,各主辦單位須按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未獲批準的,不得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對市委、市政府已經批準的常設表彰獎勵項目,每到規定的評選周期,主辦單位須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報告,送市人事局審核並辦理手續;市人事局報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備案。第四章 表彰獎勵條件第十六條 受到表彰獎勵的集體的個人,必須是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各主辦單位評選受表彰獎勵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結合本系統、本單位工作特點,制定評選的具體條件和評選表彰辦法,並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及市人事局備案。第十七條 表彰獎勵的集體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參評單位數量的百分之五;表彰獎勵的個人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參評人員數量的千分之壹。第五章 獎勵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對受表彰的集體,壹般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獎杯)和獎金(獎品);對受表彰的個人,壹般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品)。第十九條 受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應填寫登記表(式樣附後)。登記表中“批準機關意見”欄,由市人事局代市委、市政府填寫,加蓋“中國***產黨北京市委員會表彰獎勵專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