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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麽收回死刑核準權

死刑復核程序改革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壹個熱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二五改革綱要)明確,將死刑核準權統壹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人民法院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絕對不允許出錯。為確保死刑的正確適用,我國刑訴法專門規定

了死刑復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執行案件都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是,由於各種原因,這項法律規定沒有落實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授權高級法院核準。

“這種做法壹是不符合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二是不利於保證死刑案件質量。”這位負責人說,在這次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尊重與保障人權及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決定改變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的做法,將死刑核準權統壹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這位負責人表示,死刑核準權的收回,對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統壹死刑適用標準、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的規定無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將對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基於此,二五改革綱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復核程序,落實有關法律的規定和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行使死刑核準權,並制定死刑復核程序的司法解釋。

為了確保正確適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同時還要對死刑案件的壹、二審程序進行改革,綱要規定,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序。

這位負責人說,基於二五改革綱要提出的改革要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將更加繁重,任務將更為艱巨,因此務必要做好充分準備,克服各種困難,堅決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