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人以上的集會需要到公安機關備案或申請?
《中華人民***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集會不是按照人數來定性的,是按照妳的集會性質來決定的,壹切反對國家,國家分裂的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集會遊行示威法》法規定對集會、遊行、示威實行申請許可原則。這項原則重要內容之壹就是必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申明理由,不經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即為非法。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同上壹級公安機關。
需要申請的遊行、集會、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會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5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