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裝修設計 - 下崗工人有什麽補償

下崗工人有什麽補償

下崗工人的補償標準如下:

1、下崗工人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要求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在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壹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壹般稱作“經濟補償”

下崗工人滿足以下情況可以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下崗工人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現在大多數場合,除開玩笑之外,人們口中提到的下崗工人,大多指狹義的類型,即國企正式編制被下崗人員。廣義的下崗工人泛指丟了工作的工人。可以是任何單位,任何崗位,任何年齡的勞動者。不管是事業單位,機關單位,國企,外企,合資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也不論妳是哪個層級的員工。這類下崗人員,可以是被動離職,也可以是自己主動離職。狹義的下崗工人屬於專有名詞,大多指90年代初改革開放初期,國企改制裁員時,有正式編制的人員被動解除勞動關系,丟掉鐵飯碗,被推向社會,自生自滅的人。這些人大多是工人,個別是幹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 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