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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組成及其制衡關系。

答案:(1)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是以股東為核心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互相制衡關系的泛稱,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規和慣例的框架下,保證以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為前提的壹整套公司權利安排、責任分工和約束機制。在我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壹項重要任務。

(2)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四個部分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總經理及其高層經理人員組成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由於各自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不同,它們分享著不同權能,承擔著相應責任,形成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作用、相互制衡的關系。

①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股東表達自己意願與要求的場所,是由全體股東或股東代表組成的公司權力機構。

②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若幹名董事組成的委員會機構。董事會作為股東大會的受托者,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機構。公司董事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其主要職權包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定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擬定公司合並、分立、終止和清算的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董事會作為壹個合議制機構,需要有壹個主席來召集和主持會議,因此董事會應設立董事長。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壹般由資歷深厚、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董事擔任。

③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監事會是依照法律規定設置,以檢查公司財務狀況、監督公司董事和經理行為、維護股東和公司利益為主要職責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作為公司的監督機構,必須以保護股東的利益為己任,監督、約束董事會及其成員和高級經理人員。其主要職權包括:檢查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活動;對董事、經理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