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財產糾紛有哪些
法律主觀:
離婚的財產糾紛有:
1、因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同財產而引起的糾紛;
2、因財產分割而引起的糾紛;
3、因財產給付、接受等履行方面事宜而引起的糾紛;
3、其他財產糾紛。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壹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
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
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