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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駕駛的八項禁令

法律分析:1、嚴禁無證駕駛和無令開車。

2、嚴禁酒後開車。

3、嚴禁人貨混裝。

4、嚴禁超速開車。

5、嚴禁帶病開車。

6、嚴禁違章超車。

7、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8、嚴禁違章空擋滑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壹百二十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