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調研文章!~!~!~急
我市法院執行工作主要成績
2000年以來,我市兩級人民法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堅持以公正司法為目標,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推行執行工作改革,積極探索執行工作新方式,加強執行工作管理,認真開展集中清理執行案件專項活動,執結壹大批疑難案件,執行工作取得了壹定成效。通過執行活動,依法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努力。
積極推進執行工作體制改革,開展執行規範化建設。根據執行工作體制的新要求,2003年初,我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省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進行執行機構改革,建立起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分離行使的工作機制,由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分別行使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防止執行權力過度集中和濫用,促進執行公正;建立起法院執行工作統壹管理、統壹指揮、統壹協調的領導和管理機制,理順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機構銜接和工作關系,初步形成了本地執行和委托執行並行的執行工作新格局;建立起指定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聯合執行的制度。
針對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明確提出規範執行管理,先後編撰並下發了《執行改革與規範》等三本執行規範性文書,多次召開全市法院規範執行工作會議,通過狠抓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總結經驗,督促落實,提高了執行工作績效。
針對執行工作中評估拍賣存在的問題,推行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改革,實行對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歸口管理,對財產評估、審計、拍賣壹律歸口壹個部門辦理,委托事項壹律實行以搖珠選定委托機構,對確保執行權的廉潔高效行使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采取多種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執行難”問題壹直是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也是法院工作的難點。我市法院在黨委的領導下和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采取各種有力措施,依法執結了壹批“老大難”案件。壹是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成立以院長為首的執行工作領導小組,指導開展 “執行競賽”、執行款物的清理等專項活動,全面清理積存案件。二是加大執行力度,為了解決超期執行問題,強化了案件流程管理,加快了各個辦案環節的運作速度;為了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幹擾,通過實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指定執行,使壹批久拖不結的案件得到了解決。三是積極探索有效的執行方法,針對當前執行案件量大和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等困難,加大強制執行力度,通過在新聞媒體公布“老賴”名單、對賴債者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督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決。四是強調文明執行,重視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加強執行調解工作,努力形成重視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執行過程中多與當事人溝通,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或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營造和諧執法環境。
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執行幹警素質。針對執行隊伍人員素質偏低和存在的紀律作風等問題,我市法院利用機構改革之機,優化隊伍結構,積極開展執行隊伍教育整頓,加強執行隊伍的建設。幾年來,先後組織進行了執行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作風建設年活動等壹系列學習教育活動,提高了執行幹警的整體政治思想素質。為提高隊伍業務素質,舉辦新出臺法律、司法解釋培訓班,邀請法學專家對新實施法律進行講解,部分基層法院制定每周召開壹次執行工作分析會制度,由院領導和法官輪流介紹執行工作經驗教訓,分析案例,實行以會代訓,提高執行幹警的業務素質。同時,建立了執行工作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執行隊伍的監督和管理。
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壹、執行隊伍素質不高,執行工作基礎有待夯實
——執行法官法律業務水平參差不齊。部分法院執行法官法律意識還不強,少數幹警學歷偏低,法律業務素質不高,辦案能力不強,不能適應當前執行工作的需要。有的執行幹警缺乏執行藝術,方法簡單,采取措施不及時,沒有準確把握時機,致使有的案件沒能達到最佳執行效果。個別法院甚至還挪用、擠占執行款物,損害當事人的利益。近年來,我市先後有3名法院領導因挪用執行款項受到處分或上級法院通報批評。有的執行幹警重實體執行輕程序合法的情況時有出現,未嚴格依法定程序執行,人為造成壹些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有的執行幹警隨意追加被執行人,隨意處理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久拖不執、消極執行現象還比較突出,中止執行隨意性較大。部分案件案卷記錄不完整,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有的執行法官過分強調債權人的財產舉證責任而忽視法院主動調查和控制財產的工作職責,該采取措施的沒有及時采取。有的執行法官為追求高結案率,在未窮盡執行措施的情況下隨意中止執行。還有的法院對久拖不決的“骨頭案”、“釘子案”,屈服於壓力或存在畏難情緒,放任不管。此外,在執行工作中還存在不規範查封、超標的查封、凍結等問題,在壹些地方群眾對“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反映強烈,怨氣較多。
——執行隊伍工作作風有待改善。部分法官公正執行的意識不強,作風不端正,缺乏責任心,執行案件拖拉,效率低下,使壹些完全可以執行的案件得不到執行。個別執行法官對待當事人和群眾耍特權、耍態度,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不良作風仍然存在。有的法官紀律性不強,泄漏執行行動信息的情況偶有發生。有的法官利用手中權力辦“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該執行的不執行,不該執行的違法執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法院的權威和公正形象。有的法官在案件執行中未能很好溝通協調,如徐聞縣南山鎮政府拖欠工程款執行壹案,徐聞法院在2000年11月查封拍賣六間鋪面,成交價足以償還所欠債務。此案2002年提級到市中院執行,執行法官在未處理徐聞法院拍賣財產的情況下,又裁定查封南山鎮政府蝦池136畝,不得轉讓、抵押、出租、贈與,並進行評估拍賣,在未能成交的情況下,2004年又確認徐聞法院拍賣六間鋪面有效,並要求相關部門為買受人辦理相關權證,導致被執行人損失嚴重。近年來,各級人大受理的關於審判不公的信訪件明顯下降,但投訴法院執行工作的信訪件數量仍然較多。執行難仍然是社會各界關註的熱點。
——審判環節和執行環節欠缺配合。有些執行案件因審判質量不高,審判人員審執配合意識不強,而陷入執行困境。有的案件因審判階段的法律文書質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問題,給執行帶來不確定的因素,導致無法或難以執行;有的案件審判與執行脫節,造成執行困難。如在立案和審判階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沒有及時采取,結果錯失執行良機;有的案件雖然保全,但未依法定程序嚴格辦理,導致被保全的財物被變賣,造成當事人損失;有的案件因審判人員對當事人持生效法律文書咨詢相關問題時,給予不負責任的答復,導致本應很快得到履行的案件遲遲無法執行,引起當事人情緒過激,反復上訪。
——內部監督管理有待加強。我市法院執行局都設置了執行裁決機構和執行實施機構,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和制度、辦法。但是在具體落實上缺少深度和力度,未能充分發揮相互制約監督的作用。對違法執行案件的執行法官缺少懲罰機制,內部監督力的不足,對其他執行幹警起不到應有的警示、監督作用。法院執行工作的內部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壹是案件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無法及時了解執行進度,特別是在同壹被執行人的多個案件中,不同申請人無從了解被執行款物的分配狀況,出現了有的後申請執行的人先得以執行,而先申請執行的人後得到執行甚至得不到執行的現象,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有的案件雖然執結,但遲遲不告知當事人,執行到位的款、物有時不能及時如數給付執行申請人。二是法院內部考核機制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核高執結率,結果各法院將未執結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規定終結條件的案件以程序終結的方式全部統計到執行結案的總數中,以致出現令人費解的現象,壹方面執行積案居高不下,群眾滿意率不高,另壹方面各法院統計、總結的執結率卻都高達80%以上。結果是法院註重表面的執結率,而忽視了執行的實際效果。三是法院內部監督機制不盡完善,如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監督不到位,導致相關人員財產受損的現象仍時有發生。近年來盡管法院大力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執行法官中違法違紀現象仍較為突出,個別法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麻章區法院法官陳國華攜巨款潛逃至今,造成惡劣的影響。
二、司法環境欠佳,執行工作阻力重重
——法律法規不完善,制約執行工作的開展。我國目前還沒有民事強制執行法,壹些關於執行的法律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有限,缺少靈活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出臺不夠及時,執行工作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無法可依,有的還存在相互抵觸、沖突的現象,執行過程中難以適從;法律法規對執行機構的設置、執行人員的配置和職責以及執行救濟與監督等無明確統壹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的壹些環節可能出現的問題缺乏預見,缺少法律強制約束力。尤其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不主動履行判決甚至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缺少必要的強制手段去打擊。這是造成執行難壹個重要的制度原因。
——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法律規定沖突,適用存在誤區。執行工作中評估拍賣特別是評估拍賣國有資產等方面,受行政權制約嚴重。根據法律的規定,協助執行單位不能對協助執行的內容進行實體審查,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反其道而行,要求法院按照地方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執行財產進行處理。如廣東省政府文件規定,國有土地轉讓必須要經過地方土地交易中心進行拍賣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地方政府在執行中也要求法院將執行土地交由國土部門進行拍賣,如法院不執行該文件,法院依法拍賣的土地等財產無法過戶,既影響了法律的權威也無法保護競買人的合法權益。
——社會守法意識不強,執行工作難以開展。社會誠信體系和公開市場體系未充分建立,債務人資產狀況不透明,執行調查難,拒不履行債務行為未受到社會不利評價,更未受到社會約束,僅靠法院孤軍奮戰,執行工作難以有根本性轉變。部分被執行人存在“欠債有理”、“欠債有利”的思想,對其所欠債務能拖則拖、能賴就賴,信用度缺失。部分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裁判但惡意逃避債務,采取各種手段,想方設法轉移、隱匿、分散財產或遠走他鄉,長期外出避債,下落不明,法院既找不到被執行人也難以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即使想采取強制措施亦無法實施,大大增加了執行的難度。對抗法律苗頭上升。部分被執行人公然藐視法律的裁判,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謾罵、圍攻、毆打執行法官,甚至唆使、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集體上訪,蓄意制造事端對抗法律的實施,暴力抗法事件偶有發生。社會上相當部分群眾對對抗執行的行為既不制止也不譴責,在壹定程度上持縱容態度,使被執行人對抗法律的行為存在社會基礎,被執行人更有恃無恐,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進行。如徐聞縣人民法院執行李某壹案,對長期外出的被執行人李某采取強制措施帶回曲界法庭,被執行人的親人不僅對執行幹警進行圍攻、毆打,致使被執行人逃脫,還糾集多人沖擊曲界法庭,打爛辦公桌、警容鏡等辦公品,砸爛曲界法庭的牌子,某法官在曲界執行公務時,壹個月內三次被圍攻毆打致傷,社會影響惡劣。尤其是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國企破產、交通事故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方面,執行難度較大。 2000年到2007年9月,在市中院執行案件當中,涉及行政事業單位為被執行人的案件***108宗,僅執結27宗,執結率只有25%,涉及國有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692宗,僅執結115宗,執結率為16.6%,涉及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181宗,僅執結7宗,執結率為3.9%,其中相當部分案件是以中止執行結案,並不是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在申請人無法實現自己的債權的時候,往往采取各種方法纏訪、鬧訪,對政府、法院施加壓力,執行工作局面非常被動。
——保護主義衍生,阻礙了執行工作的開展。部分有具體協助義務的單位如國土、銀行等,以規範性文件甚至內部文件對抗法律,有的幹脆阻撓法院執行,以各種借口刁難執行法官,甚至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如在市中院執行雷州市客路鎮政府拖欠工程款壹案中,市中院在劃扣被執行人存在農業銀行的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采取拖延和通風報信的辦法,導致款項未能執行到位,執行法官也被圍攻。赤坎區法院在執行赤坎區工商局拖欠社保費案件中,七宗案件的執行標的加起來僅數千元,但該單位從2000年判決生效至今,在赤坎區政法委、人大督辦下,仍不自覺履行。地方保護衍生。在執行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衍生了地方保護主義、個人特權等現象,直接影響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壹些政府和部門領導法制觀念淡薄,為了地方和部門的利益無視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濫用權力,以權代法,違法幹預執行。壹些部門有法不依,以種種借口刁難執行。壹些政府和部門領導,把執行工作看成僅是法院的事,對協助執行和配合查詢未盡法律義務,致使壹些案件久拖難結。許多被執行人公然藐視法律,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借助本土地緣、人緣優勢,編織保護傘,千方百計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
三、法院經費嚴重不足,影響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破解執行難的幾點建議
壹、強化組織領導,建立綜合治理機制。加強市委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是破解執行難的根本保證,對執行工作進行綜合治理,是根治執行難的有效途徑。為此,壹是建議成立由市委相關領導任組長,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執行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起統壹管理、統壹協調、高效運行的執行工作新機制,有效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切實增強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力度。二是根據中央政法委〔2005〕52號文件精神,建議市綜治辦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年度目標考核範圍,對各鄉鎮(街道)、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的情況實行綜合考評考核,同時探索建立基層協助執行工作網絡,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三是建立誡勉談話和處理機制。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黨員、幹部,建議由市紀委、監察局進行誡勉談話,對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要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四是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建議市、縣(市、區)兩級政法委對重點執行案件實行掛牌督辦,支持法院加大辦案力度,排除阻力和幹擾。
二、加強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全市兩級法院要進壹步宣傳中央11號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號文件精神,要充分認識到做好執行工作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事關維護法律權威和國家法制尊嚴,事關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大事,也是執政為民、公正司法的體現。以“五五”普法為契機,大力宣傳有關執行工作的法律、法規,將自覺履行生效裁判作為當前普法教育的其中壹項內容,加深廣大群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認識,消除社會上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誤解。努力提高全體公民尤其是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通過宣傳,提高當事人履行法律文書的自覺性和風險防範意識,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執行工作,樹立自覺執行和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社會氛圍,營造寬松的執行環境。
三、主動溝通協調,***建執行威懾聯動機制。法院要主動加強與國土、房管、銀行等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系,化解分歧,消除抵觸情緒,就如何協助法院執行工作形成書面文件規定,減少法院和有關協助執行部門的摩擦。協助義務部門在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調查、處置執行財產時要積極予以協助和配合,不能以內部文件和內部規章作為借口,拒絕甚至阻撓法院的執行工作,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法院要將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賴債人員信息與其他職能部門如國土、工商、出入境管理、房產、銀行進行***享,與其建立執行威懾聯動機制,對惡意逃避債務、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進行聯網公告,使其不得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不能在銀行貸款,不能進行企業和個人公司註冊登記,不得進行高消費,不得出境,可考慮建立聯網信息防止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提高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成本和代價,提高執行的威懾力,提高生效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
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對執行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主動向黨委、人大匯報執行工作情況,對於涉及群體性案件以及涉及社會穩定等重大、疑難、阻力大、幹擾多的執行案件,在執行前向黨委、人大請示報告,爭取支持和協助,合力破解“執行難”的同時盡量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四、多策並舉,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新民事訴訟法已頒布實施,新法中有不少強化執行工作的剛性規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用好用足現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壹要廣開思路,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執行方式和方法。根據執行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執行措施,以說服教育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為主,以強制措施為輔,盡量促使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對惡意逃避債務和暴力對抗執行的行為,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通過責令限期履行、定期申報財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搜查、劃扣、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的“老賴”,通過新聞媒體對其公開曝光,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可參考其它法院懸賞舉報賴債者財產的做法,發動社會力量調查賴債者財產情況;對妨礙和非法阻撓法院執行工作,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每年組織壹到兩次的“執行競賽”活動,加大力度對案件進行清理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二要進壹步貫徹落實執行實施權與裁決權相分離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強執行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規範執行實施權行使,規範執行款和執行檔案管理,提高執行工作管理水平,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提高主動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以及案件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監督的意識,減少違法執行案件的發生。完善獎懲制度,改革考核辦法,激發幹警的積極性。三要暢通群眾尋求救濟的渠道,切實做好執行信訪工作。要進壹步完善執行信訪工作機制,重視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審查,采取靈活多樣、積極穩妥的措施處理好執行信訪案件,對被執行人履行能力不強,申請人又屬社會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耐心做好申請人的工作,取得理解,減少這類案件的申訴上訪,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行能力。
六、建設法治政府,有力保障執行工作。增加法院經費投入,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更好的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我國現行征地制度產生於計劃經濟年代,改革開放以來雖幾經修改,但制度框架沒變,既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存在不少問題。為此,筆者提出以下4條改革建議:
1、要進壹步明晰集體土地產權
首先要通過制定法律,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產權主體,由誰來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其次要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允許集體土地依法轉讓,盡可能減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第三,進壹步明確農地非農建設發展權屬國家所有,因為這樣有利於保護耕地,有利於落實土地的基本國策,如同國家對集體土地擁有管理權壹樣,農地非農建設發展權屬國家所有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權能並不矛盾。建議抓緊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工作按土地使用權對待。
2、改革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之壹,目前依年產值倍數補償的辦法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利於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法律只設定補償倍數的上限,而沒有下限,明顯不合理。征地補償應該對征地時的實際土地用途進行補償。反映土地補償費的土地價格,應該是市場價格,征地補償應該引入市場機制,以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市場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就農用地而言,可以結合全國正在開展的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以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為依據和參考,對農用地進行估價。
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另壹個有效辦法就是科學評定區片綜合地價,按區片綜合地價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區片綜合地價應綜合考慮各補償項目和市場因素,特別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該補償辦法與權利市場價值補償辦法具有異曲同工之效,但更具有綜合性,反映了同地同價的原則。
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民損失就業崗位或者說生活保障而設定的補償項目,如果土地補償費已經按市場價格補償,並且不考慮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和農民的生活保障對土地的依賴性,可以將安置補助費並入土地補償費或不設安置補助費項目,該項目設置實際上是考慮農地非農建設發展權增值分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是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產權的賠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是勞動者物化勞動凝結的活勞動,完全可以也應該以市場定損失進行補償。
目前,有壹定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征地範圍不明確,造成征地權被濫用,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出發,征地改革首先要界定和縮小征地範圍,區分公***性和經營性用地。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國家法律已經承認民營經濟的合法地位,民間資本已經進入社會各個領域,區分公***性和經營性用地實際排除了民營經濟征地。再說,公***性和經營性用地是無法界定的。同樣是土地所有權轉移,不同用途給予不同補償,對被征地單位來說是不公平的,也是無法解釋的。征地補償應該是對土地所有權轉移後的損失給予補償,以支付不同征地補償為目的,以公***利益為由,區分公***性和經營性用地,沒有必要,難以自圓其說,更難以執行。
3、切實做好征地安置工作
土地是真正以農業或以農業為主的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土地不僅是絕大多數農民的主要生產資料,更是社會保障的替代物,具有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等功能。目前,各地以市場為導向,摸索出多種較為可行的途徑,總結了壹些經驗。但是,征地安置不能以支付安置補助費了事,征地安置也不等於“供養”,征地安置實為農民轉崗,從農業崗位轉到其他崗位,因此,征地安置應重在培訓,政府以培訓為手段,培養農民在其他勞動崗位的勞動技能,以適應新勞動崗位的勞動技能為目標。政府可以考慮非農建設發展權增值與農民分享,可以承擔培訓費用,可以讓利,但不能壹味強求在征地過程中解決農民的所有問題。經濟發達地區,農民的絕大部分收入來自農業以外,“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規定就很難兌現。通過農民市民化,推進城市化進程,縮小城鄉差別,也可以避免“三無”農民的產生。
4、嚴格規範征地程序
征地過程是嚴肅的法律過程,必須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嚴格的征地程序是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則的保證,也是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和農民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上訴權”。目前執行的 “告知、確認、聽證”和 “兩公告壹登記”程序,是行之有效的,確保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當然還可以增加公開內容,比如,農用地定級估價成果和區片綜合地價等。目前,缺少的是“上訴權”的保證,征地以國家強制權為基礎,被征地單位只有義務,沒有權利保證,是不公平的,征地行為是強制的,而征地補償和安置應該是平等協商,只有“聽證”規定還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及農民的應有權益,應當賦予被征地單位及農民以上訴權,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救濟。
規範征地行為,還應該增加“交地”程序。目前實行的土地審批程序是“征供分離”,征地權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而供地權基本在市、縣人民政府,恰恰侵害被征地單位及農民權益的在市、縣地方政府,因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與被征地單位及農民沒有利益沖突,征地費用的支付到位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無法掌握,征地方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可以保證被征地單位及農民的合法權益,增加“交地”環節後,即使供地方案已經依法批準,被征地單位有權拒絕交地,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或部門拖欠、挪用和截留征地費的發生。這樣,“批後兩年未實施,批文自動作廢”的規定,就沒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