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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9日世界上發生了什麽大事

常州海關駐武進辦事處正式開業

12日上午,常州海關駐武進辦事處的海關關員們,個個衣著整齊,精神飽滿,壹大早就在自己的崗位上做好了準備,等待著前來辦理業務的企業,因為當天是該辦事處正式對外開展業務的日子。他們用真誠的微笑和熱情的服務為首批前來報關的企業順利地辦結了業務。首次在武進辦事處辦理通關業務的企業人員非常激動地說:“我們終於可以在家門口辦理進出口業務了!”常州海關駐武進辦事處於2005年8月29日由海關總署正式批準成立,今年9月28日順利開關,辦公地點在武進高新區海湖路特1號,業務範圍包括進出口企業管理、進出口通關和加工貿易監管,管轄區域為武進區。該辦事處的正式運作極大地方便了武進區企業辦理進出口業務,標誌著武進區的外向型經濟發展又走上了壹個新的臺階。

豐華股份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被判賠償股民

記者陸壹波報道:豐華股份因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而被中國證監會處罰後,股民周先生以該公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要求賠償其投資損失人民幣2.5萬余元。記者今天獲悉,市壹中院作出壹審判決,豐華公司被判賠償周先生1.8萬余元和相應發生的印花稅、傭金及其利息。

豐華公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2005年4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處罰決定,認定豐華股份信息披露存在如下違法行為:1、未按規定披露豐華公司與漢騏集團有限公司之間於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間發生的大額資金往來;2、未按規定披露豐華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紅獅塗料有限公司2001年的涉訟信息及該公司於2000年、2001年對外簽訂的土地轉讓重大合同;3、未按期披露2003年年度財務報告。據此,對豐華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處以罰款、警告。2005年5月10日,豐華股份發布公告,對處罰決定進行披露。

股民周先生向法院訴稱,他於2003年7月22日至2004年4月13日期間,合計買入豐華股份流通股19400股,每股均價為4.264元,後於自2005年2月1日至6月8日間拋售了上述股票。周先生認為,豐華股份公告其收到中國證監會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股票價格長期下跌,使他因此遭受了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豐華公司賠償損失25909元。

豐華公司則辯稱:周先生系於2003年至2004年期間購買豐華公司流通股,當時證券市場處於低迷狀態,周先生的投資損失系由市場風險所導致。2005年5月10日豐華公司公告因虛假陳述遭受行政處罰信息後,股票價格並未下跌,而是呈上漲趨勢。2005年5月10日應當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周先生賣出大部分股票的時間均發生在揭露日之前,只有6月8日賣出的壹筆發生在揭露日之後。據此,豐華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與周先生訴稱的全部投資損失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主要因素並非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後股票價格的下跌,而是投資者基於對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虛假陳述的信任,買入並持有存在虛假陳述因素的股票所形成的實際損失。由於系爭股票的價格與豐華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存在密切關系,故豐華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在周先生買入股票期間已經影響了該股票的正常價格,並導致該股票的價格長期處於不公正的狀態,必然會導致其投資遭損。同時,本案的關鍵事實在於周先生於豐華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前買入股票。根據法律規定,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應認定投資損失與豐華公司的虛假陳述間存在法定的因果關系。豐華公司於2005年5月10日自行公告處罰決定,該日應確定為本案的虛假陳述更正日。至2005年8月29日,豐華公司股票成交的換手率達到100%,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確定為該日。經法院核查,周先生買入系爭股票的平均價格為5.46元/股,而周先生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為3.25元/股,據此,周先生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相關法律規定計算應為18,122元。豐華公司還應賠償周先生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以及上述三項資金自買入股票日起至賣出股票日止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所計的利息。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壹審判決。

據悉,該案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狀告工地噪聲擾民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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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 17:27:00 來源:中國環境報

本報訊李某以住所附近小區施工地夜間施工產生噪聲汙染為由,將小區開發商北京澤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豐公司)和承建單位鵬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達集團)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按國家規定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1萬元以上。近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稱,從2004年10月1日,澤豐公司鵬達集團承建的海澱區頤慧佳園B區12幢樓先後開工,工地與李某家僅壹墻之隔,噪聲極大。30多名退休老人多次找施工方交涉,但仍無法改變情況。出於無奈,李某於2005年8月17日被迫從居住地搬走。今年3月,李某因被告施工擾民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海澱區建委建築行業管理處給澤豐公司和鵬達集團下發了《夜間施工證》,批準其在2005年7月15日至9月29日進行夜間施工。2005年8月29日,澤豐公司委托北京市盲人學校代辦頤慧佳園B區工程擾民費的發放及有關手續,北京市盲人學校分別與其學校宿舍的住戶簽訂《夜間施工擾民補償協議》,並按每戶每月60元的標準向各住戶發放了6個月的施工擾民費360元。李某的鄰居劉某代收了上述施工擾民費,李某的妻子在《夜間施工擾民補償協議》上簽字。

經法院審理認為,澤豐公司根據相關規定辦理了夜間施工許可證。同時,澤豐公司委托北京市盲人學校對包括李某在內的附近居民給予了補償,並簽訂了補償協議書。故李某要求澤豐公司和鵬達集團給付其補償款,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李某要求澤豐公司和鵬達集團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其1萬元以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法院終審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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