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2021年了,吃個燒烤咋還能吃出假羊肉?| 新京報快評
串兒,是中國燒烤的基本形態;肉,則是人類燒烤的***同主題。
但是,妳有沒有想過,自己擼的“羊肉串”裏面,可能大部分都是用鴨肉替代了,有的甚至連鴨肉都不是,更別說含羊肉了!
誠如有網友說的那樣“看到這樣的新聞,不能細想,壹想就惡心”。事實上,這不是第壹次發生此類事件。早在2015年,就有媒體曝光某地多個肉類批發市場和燒烤攤的低價“羊肉串”實際為鴨肉。近年來,雖然各地針對此類問題進行打擊,但在現實中,羊肉串制假、摻假的問題並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而且,隨著近年來網購平臺興起後,壹些商家改頭換面,以壹種新的、更為隱晦形象和方式出現在了公眾面前,但目前對此尚缺乏具有針對性的監管舉措。
實際上,上述售賣假羊肉串的商家顯然已經涉嫌違法。我國《食品安全法》就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的食品”,“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都有類似規定。
那麽,若壹旦證實商家有類似行為,會有何種處罰呢?《產品質量法》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相應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要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中***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就曾明確,要加快完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
與此同時,此種行為還可能涉嫌違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對此,我國《刑法》中根據不同的銷售金額,明確了不同的刑責標準,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在此類事件中,壹些商家很顯然是“明知不可賣而賣之”,亟須有關方面依法嚴肅打擊。並且,還要順藤摸瓜,揪出制假、摻假的源頭,從生產端和銷售端同步打擊,壹舉挖掉這條黑色產業鏈,不能讓消費者既花了錢,又吃了個“寂寞”,還有可能因此把身體吃出毛病。
這其中還涉及的另壹個問題是,壹般消費者如何判定類似網售產品的真實性?事實上,很多消費者選擇網購,壹方面是出於對平臺的信任,另壹方面則依據評論區評價做出抉擇。
就後者而言,詭譎的是,這些商家的“羊肉串”雖經專業機構檢測“不含羊肉”,但其產品評論區卻依舊“好評如潮”。而眾所周知,網購平臺產品評論區的好評是可以“刷出來”的。這就有做“假廣告”之嫌。
無論是2015年媒體報道的“鴨肉冒充羊肉串”,還是此次新京報的報道,都說明,壹些商家並未因媒體的曝光而杜絕“用鴨肉去冒充羊肉”的做法,反而因為技術的進步,變得更加隱秘。
因此,針對此類“屢查不止”的行徑,監管層面和網購平臺,不妨借此機會開展專項打擊活動,有針對性地對“用鴨肉冒充羊肉串”的行為進行整頓,點對點進行打擊,切實履行自身職責。
與此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加強源頭治理和過程監督,不妨引入流程碼進行跟蹤治理,讓壹只羊從屠宰到加工到流通,再到最終的消費端,全程可追溯。而後,用嚴厲的事後懲罰,以及搭建消費者、平臺與監管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托底。
當然,也要明晰的是,讓消費者“放心吃”的首要前置條件是要獲取其“信任”。而這,不僅需要商家和平臺進壹步提升誠信意識,也需要監管層面在完善全 社會 的信用體系建設方面有所作為,全面發力,讓“誠信”二字能夠深入人心。
唯有如此,才能徹底打擊“用鴨肉冒充羊肉串”的行為,***同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新京報評論員 | 馬小龍
編輯|何睿
校對|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