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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會改為有期徒刑。而終身監禁,真的就沒有機會出來了嗎?

從立法本意上,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絕無任何機會。但如果判決機關或監督審查機關發現判決證據有誤或判決定罪有問題,是有機會獲得重審或改判的,當然這類情形只會發生在與政治關聯的案情中。

終身監禁是我國在2015年11月1日起才開始實施的壹項刑法懲罰措施,是針對貪汙受賄犯罪而且定的,必須是 “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社會 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必須符合這四個‘特別’,才存在適用的可能性。”就是說,普通老百姓是永遠“享受不到”這個處罰的,即使是貪官汙吏,也得有幾億的資格才能觸摸到這個高度。

目前被裁定改判無期後終身監禁的,有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白恩培、天津市原政協副主席武長順、龍煤礦業集團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於鐵義、陜西省原省委書記趙正永、內蒙古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大概是這六個人。

至於此生到底能不能出來,第壹,因為刑法修正案只規定了不能假釋減刑,沒有規定不能監外執行或者保外就醫,所以我認為還是有出來的可能。第二,畢竟實施時間較短,尚無確切實證證實最後實施的結果,所以現在就確定到底能不能出來為 時尚 早,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壹,首先,壹定要搞清楚弄明白壹點:

在我國,終身監禁並不是新列出來的壹個獨立刑罰種類!!!

終身監禁是壹種刑罰種類的執行措施!!這有點類似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壹樣,都是刑罰種類的時間執行措施!!

這也就是說,終身監禁不是獨立的刑罰種類,而是對某種刑罰種類的壹種執行措施。

您的明白的沒有?終生監禁其實質是對刑罰執行的壹種“決定”方式,而非是“判處”的意思。

二,中國目前的刑罰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罰主刑有五大類,分別為:

1,管制,2,拘役,

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有3大類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到現在為止,我國的刑罰種類還是以上的五大類主刑和三大類附加刑。這其中,並沒有出現“終身監禁”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兩種刑罰執行措施。

搞清楚了“終身監禁”的意思後,下面的問題就有了清晰明確的答案。

三,“終身監禁”的適用刑罰種類

終身監禁作為壹種刑罰執行措施,其實質就是在原刑罰上對犯罪人坐牢時間的壹種固定限制時間的表述。

終身監禁只對貪汙、受賄罪適用。

對於罪犯犯有嚴重的貪汙、受賄的犯罪行為,且貪汙受賄的金額特別巨大,並且對國家和人民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依法判處罪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經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改判為無期徒刑後,法院還決定對罪犯的無期徒刑加上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減刑的執行措施。那麽,該罪犯基本上就是把牢底坐穿了!

四,終身監禁不是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是死刑的壹種執行方式

基本上來說,無期徒刑通過認真改造後,可以獲得減刑。無期徒刑通過多次獄中減刑後,最快坐滿13年後,犯人就可以走出監獄的大門而重獲自由和新生。

但是,終身監禁則不同。判處無期徒刑並且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的犯人,是永遠沒有再減刑假釋的機會的,且終生限制其自由。當然,終身監禁的犯人,還得要參加監獄裏的強制勞動改造。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終身監禁就是活著的“死刑”!

終身監禁,就是對貪汙受賄的“零容忍”!

小結:從以上的法律制度設計來看,終身監禁就等同於把牢底坐穿!當然,犯有終身監禁的囚犯,也就再也沒有從監獄裏走出來的機會了。

至於網上有人說,如果遇上大赦,那“終身監禁”又該當如何呢?這個問題,您們來回答,如何?

判無期徒刑限制減刑的、都是可判處死刑不判死刑終身監禁的(比死緩沒輕)主要針對貪汙受賄幾個億的大貪官。但限制減刑不等於不能保外就醫甚至可同家人在壹起度過晚年幾年十幾年